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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内法规制定办法

2013年08月05日10:28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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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范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自治区党内法规的制定在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五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可结合新疆实际,向中央办公厅提出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八条 自治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地州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定。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每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批。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自治区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起草,综合性自治区党内法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协调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起草或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二)制定目的和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具体规范;(五)解释机关;(六)施行日期。

第十一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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