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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是社会转型的产物

人社部副部长:养老保险“并轨”正进行顶层设计

解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胡晓义  采访人:本报记者  白天亮

2013年08月04日09:3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年来,社会上对养老“双轨制”,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养老制度,议论颇多,认为这样很不公平,应尽快并轨。“双轨制”是怎么形成的?该如何客观、全面看待不同群体的养老待遇差?改革的方向是什么?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从“单位保障”转向“社会保障”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胡晓义介绍,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逐步推开的,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为平衡不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广东等地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企业大规模覆盖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当时,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出现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发不出退休金。有的企业用卖不掉的产品抵退休金,有的干脆不给办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扩面,并提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任务目标,解决职工“领不到养老金”这个最突出的矛盾。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在这个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

  胡晓义认为,“单位保障”模式实际上是企业自我保障,覆盖面窄、基金规模小、共济性差,难以适应企业竞争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改革,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实现了由企业自我保障向社会共济的制度转变,使社会保障的责任从企业自负转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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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雷、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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