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郝 洪
2013年08月02日08:2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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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为“强生公司”)被认定纵向垄断,被判赔偿经销商53万元。自此,历经两级法院、审理长达3年的强生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这场诉讼为何长达3年?其争议焦点又在何处?对以后的反垄断案件有何意义?
8月1日宣判的锐邦公司诉强生公司案,是我国首例纵向垄断案。
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销商低价销售,强生终止合作关系
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锐邦公司参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公司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此后3个月间,双方沟通未果。当年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
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同年,强生公司修改经销协议,放弃了一直以来坚持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
经销商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举证不足”被驳回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起诉强生公司“价格垄断”,要求强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不能证明强生“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不能认定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驳回了其诉请。
锐邦公司方面的律师岑兆琦说,“一审期间,最高院对于垄断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举证责任不明确,法院要求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太重,取证和举证的难度很大。”
岑兆琦所说的“司法解释”是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部分垄断行为举证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分配。
“但是,像强生案这类纵向垄断案的举证责任仍然不够明晰。”岑兆琦说。
2012年5月28日,锐邦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上海高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
双方分别委托了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也是针尖对麦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认为,强生缝线产品在中国市场15年价格基本不变,系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采取跨期价格歧视策略的结果。这种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导致了产品价格被人为提高,社会总福利遭受无谓损失;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则认为,缝线产品的价格没有因限制转售价格而上升,所以不能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减少了社会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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