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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总政:扎实做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作

2013年07月17日08:37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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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

扎实做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作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部门近日发出《关于实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我党我军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结合全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做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作。《通知》对英模烈士、子女范围,以及具体办理程序、标准条件和审核办法作了细化和明确。

《通知》明确的英模烈士范围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战时荣立一等功人员,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战时荣立一等功、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应为个人奖励或者个人典型。列为培养对象的子女应为英模烈士婚生法定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养子女应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收养、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子女;继子女应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配偶与前夫(妻)所生,并与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具有合法抚养关系的子女。列为培养对象的“在军队服役的子女”,是指在军队或者武警部队服现役的子女。

《通知》强调,各级干部部门应分级建立英模烈士子女培养对象数据库,及时采集审核和维护更新相关信息。英模烈士原所在单位应当主动掌握培养对象有关情况。严格培养对象资格审核审批制度,严把标准条件。各类培养对象享受优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监督。

关怀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 ——总政干部部负责同志就相关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关怀英模烈士子女成长成才,是我党我军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是培育和激励广大官兵战斗精神的实际举措。总参总政有关部门就此发出《关于实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近日,记者采访了总政干部部负责同志,就大家关心的相关政策给予详细解读。

问:英模烈士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1、“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是指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

2、依据《烈士褒扬条例》被评定为烈士人员,是指被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3、“战时荣立一等功人员”,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荣立一等功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以及参战、支前的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在编职工。

4、“经中央军委批准并确定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军队人员”,是指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宣传部确定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

5、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战时荣立一等功、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应为个人奖励或者个人典型;上述人员退役或去世后,其子女仍纳入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的对象范围。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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