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重点是加强教育培养,提高学生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请问,就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培养工作,《意见》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答:《意见》从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体系、强化党员教育培训、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三个方面对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提高学生党员思想政治素质提出明确要求。
第一,要着眼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体系的完善。《意见》指出,要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在大学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建立健全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体系,以校级党校和院(系)分党校为主阵地,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注意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互相衔接。
第二,要着眼于党员教育培训的强化。《意见》强调,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针对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创新教育载体,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要着眼于党员教育培养途径的拓宽。《意见》要求,要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组织学生党员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注重教育寓于服务,服务体现教育。开展学生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为学生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5.增强学生党员队伍活力,必须健全党员管理机制,就此,《意见》提出哪些明确要求?
答: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增强学生党员队伍活力,必须把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放在首位。为此,《意见》明确提出,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根据学生党员特点和需求,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方式,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严肃组织生活纪律。
增强学生党员队伍活力,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重要基础。为此,《意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作出进一步规范,提出要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对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增强学生党员队伍活力,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高校党建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保证学生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纳入组织管理,参加组织生活。对外出学习、实习的学生党员,学校党组织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外出期间及时向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对毕业后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党员,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加强对出国(境)学生党员管理工作,完善出国(境)学生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增强学生党员队伍活力,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关键。《意见》明确提出,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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