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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关注体面劳动③:加班 谁来保护我的休息权

王比学 吕凌寒

2013年07月10日08:2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劳动者在维权时,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和报酬、补偿等做出了规定。

然而,尽管法律对加班问题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难题,与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关。劳动者为了各种目的加班,得不到补偿也不知道应该怎么解决。”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大学教授贾俊玲建议,在遇到与加班有关的侵权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己的休息权。

据了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也具有调解职能。“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表示。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提醒劳动者,不管使用何种手段维权,都应当尽可能地搜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比如加班单、值班表、交换班记录、员工考勤记录、同事的证言等。”

但现实中,加班的证据通常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客观上无法提供。针对这种情况,王飞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此时只需证明上述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即可。

用人单位、工会、劳动监察部门三方出力,共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除了劳动者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认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让他们能够以充沛的精力完成本职工作,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即使有劳动者愿意加班,用人单位也应当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予以制止。”贾俊玲表示。

“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还需完善用人单位与工会、劳动者之间的协商机制。”关怀说,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都确立了工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重要桥梁,但目前其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会法应该进一步保障工会的独立地位,明确工会对于加班问题具有监督和调解的权力。”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监察部门对加班问题有行政执法权,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活动。“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必要时还应依法处以一定的罚款。”贾俊玲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可采取公布投诉热线电话等措施,方便劳动者进行投诉。

在采访中,专家和律师都认为现行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已较为完善。“加班问题仍然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贾俊玲说,只有工会代表职工加强监督,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加大监督力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10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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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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