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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承担 被救助人诬告救助人可追刑责

深圳立法保护“活雷锋”

吕绍刚 张娜

2013年07月09日08:1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诬陷好人”原因复杂

规定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未来仍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保护规定》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问题外,‘诬陷好人’还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遇到“诬陷好人”,社会不要一味进行道德谴责,有时部分老人在受伤后“诬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状态影响。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发生遗忘,并产生出固执虚假记忆。

“但我们不能要求老人,只能对执法者进行要求,让他们严格按照诉讼定性和证据进行判决,而非依据舆论和道德。”该负责人认为,在立法层面解决问题之后,如何对待老人,保障其权益仍是重大的社会课题,让老人在生理和心理及福利制度等多方面得到保障,至关重要。“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高龄老人独自外出并摔伤?他们的子女是否尽到责任?”

此外,该负责人指出,“证人保护”也是在规定出台后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为什么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怕麻烦?怕打击报复?怕因作证旷工影响待遇?切实落实证人保护需要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深圳市民陈先生认为,《保护规定》更多是提供一个守则和判案依据,“我们的社会更需要道德指引。”

“公益社会出现,除了立法保护救助人,我们更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通过语言、舆论去倡导‘举手公益’。”周如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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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徐寿兰在等公交车时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2007年9月4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

天津许云鹤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告上法庭。这起被标示为“彭宇第二”的事件,将起自彭宇案而未能收场的关于社会道德滑坡危机的大讨论引向高潮。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2012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09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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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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