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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门票不能成为牟利工具”——旅游法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

2013年04月26日09:04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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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立法意义:从旅游大国到旅游强国

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这部法律出台对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哪些意义的问题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表示,“三十年磨一剑”的比喻很形象,也很贴切。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但由于我国旅游业刚刚发展起来,各个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我们是‘起个大早,赶个大晚’。”

尹中卿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旅游业已经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时期。这次旅游法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具体说来,一是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二是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四是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尹中卿说。

治理“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要依法调整

对于公众高度关注的“零负团费”问题,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旅游法对此的治理思路是标本兼治。一方面法律中规定了几个“不得”,集中在第35条: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同时还对其他的经营者也提了几个“不得”。

“这些规定,会对旅游市场产生比较强烈的正面影响,企业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整,这是一个新的开端。”杜一力说。

她同时指出,在立法中,方方面面也深刻认识到,旅游市场秩序失范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旅游法有专门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一章,这一章明确了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双方以平等、合同自治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应该是治本之策。旅游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我们对按照本法规范旅游市场充满信心。”

(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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