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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激发干事动力——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解读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主任 徐仲仪
2013年03月27日14:5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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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管理

乡镇处在抓发展、调结构、促稳定的第一线,干好“一三五”、实现“四个翻一番”、推进“三改一拆”等都要靠乡镇来落实。《意见》对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乡镇(街道)干部队伍执行力,提出了4条意见。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乡镇(街道)干部党性教育,加强法律法规、社会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知识技能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意见》明确要求每名乡镇(街道)干部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省里每年举办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培训示范班,每个届期内所有乡镇(街道)干部要轮训一遍。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意见》要求规范乡镇(街道)干部履职行为,建立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全面推行领导班子和干部干事创业承诺践诺制度,承诺事项向群众公开。《意见》对落实办事首问责任制进行规定,明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加强实绩考核。突出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以推动发展好、服务群众好、社会管理好、工作效能好、自身建设好为主要内容的“五好”服务型乡镇(街道)建设,强化创建考核。

坚持从严管理。《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干部管理制度,严禁脱岗办私事,严禁工作时间炒股、娱乐,严禁吃拿卡要,着力解决干部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位、在位不作为等问题。对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巡查,对违反规定的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力量向基层倾斜

执政重在基层,工作力量也要向基层倾斜。《意见》提出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乡镇工作的领导,建立定期研究乡镇工作制度,花更多精力来研究乡镇工作,花更多精力来研究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并对选优建好乡镇(街道)干部队伍提出了4条意见。

以党政正职为重点配强领导班子。《意见》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经历、年龄、素质等提出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一般应具有乡镇(街道)工作经历,优先从具有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任职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乡镇党委书记要以35岁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适当保留一部分富有经验、工作得力的50岁以上的干部。”“省级中心镇的党委书记,一般由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少数不兼任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高配为副县级。” 《意见》特别提出“舍得把县级机关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乡镇(街道)任职。”

优化乡镇(街道)干部结构。《意见》对乡镇(街道)干部的来源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专业结构,以及保留适当数量的本地干部等提出要求。

为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意见》对落实乡镇党政正职任期制、乡镇干部服务年限等提出要求。“乡镇党政正职一般应任满一届,任期不到3年调整的,需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调离所在乡镇(街道)。”“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因公开遴选等原因调离的,应至少服务满2年。”

充实乡镇(街道)工作力量,推进干部人才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意见》提出要有计划选派省市县机关部门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挂职。深化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行动向乡镇(街道)延伸。

把关爱洒向乡镇

乡镇处于承上启下的节点,处于工作落实的重点,处于各种矛盾的焦点。为大力支持乡镇工作,真心爱护乡镇干部,为乡镇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意见》对落实“三真”要求,充分激发乡镇(街道)干部队伍活力提出了5条意见。

政治上更重视。《意见》对上级党政机关选拔乡镇(街道)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提出要求和比例:“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经历的要逐步达到50%。建立健全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选拔县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优先考虑具有乡镇(街道)工作经历的干部。建立健全省、市级机关从基层遴选公务员长效机制。”

思想上多关心。《意见》明确规定“县(市、区)委书记每年至少与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谈心谈话1次,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开展谈心谈话,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每名干部谈心谈话1次。”

待遇上要倾斜。《意见》对乡镇(街道)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乡镇(街道)机关干部津补贴等,提出了倾斜政策。“乡镇(街道)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提高到20%,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的可给予嘉奖,连续3年优秀的可给予记功奖励。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应向乡镇(街道)倾斜,适当提高乡镇(街道)机关干部津补贴,事业单位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向乡镇倾斜。”

管理上顾站所。《意见》明确规定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乡镇(街道)站所的干部,原则上纳入乡镇(街道)日常管理,站所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事先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其年度考核由县(市、区)有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

环境上再改善。《意见》从乡镇(街道)人员编制专编专用、规范乡镇(街道)检查评比考核、改善乡镇住夜条件、宣传乡镇(街道)干部先进典型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意见》还提出,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欠发达乡镇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重点补助欠发达地区乡镇改造危旧办公场所,改善住夜条件。

(责编:杨媚、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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