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古人说,“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而2008年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显示,我国7个法律部门中社会法只有17件,仅占整个法律体系的7%左右。社会领域立法是立法的“短板”,改善偏重经济立法的格局,加强社会立法,维护法律体系平衡成为立法机关的共识。
2008年,吴邦国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社会领域立法摆在了突出位置,制定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进入一类立法项目行列。
立法理念决定立法动作。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社会保险法,这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法”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2010年9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社会法室,表达对社会立法的关切。
法律清理和社会立法支撑中国法律大厦如期落成。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推进社会领域立法”。
2012年1月,深圳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明确了推进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该项法规是国内首部社会建设法规,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本。
“同票同权”落地生根
选举权一直被喻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石。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修正案)》,实现了中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同票同权”,“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的选举权利同票不同值的格局被彻底打破。
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选举法历次修改是一个走向权利平等、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的历程。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法修正案通过后,各省份陆续修改选举法实施办法、选举细则,及时对接城乡“同票同权”规定。
2011年上半年开始,选举法后首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拉开大幕,至2012年年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78个县(市、区)和33281个乡(镇)选举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了县乡两级政权班子。
2012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选民参选率一般都在90%以上,许多地方的选民登记率和参选率均高于上届。选民推荐候选人积极,县乡两级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分别占候选人总数的65.03%和64.26%,选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分别达597794人、1942388人,党政干部代表比例分别降低4.37%和2.42%。(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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