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党报早读>>热点·视点·观点

合肥交警实行“罚款不扣分”引发争议

热点解读:人性化执法,还是选择性执法?

记者  钱 伟  张 洋

2012年12月10日08:5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交警支队称,所谓“罚款不扣分”仅针对监控拍下且不确定实际驾驶人的情况

9日下午,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所谓“罚款不扣分”是合肥交警部门进行的一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处理。

“开展集中处理,是为了加强对交通违法驾驶人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公安部令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部令加大了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记分分值。

“例如,原来闯红灯一次记3分,而在新规定中将被记6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记满12分的驾驶人将采取取消驾驶资格或降低准驾车型的措施。为了做好新、旧部令的衔接,防止使部分驾驶人降低或失去驾驶资格,给工作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督促违法驾驶人尽快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处罚,我们在新部令实施前的20多天时间组织开展此次集中清理。”

该负责人表示,记分和罚款都是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方式,本着宽严相济的考虑,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且不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不予记分。

法律专家认为,“罚款不扣分”缺少法律依据,有违执法公平

合肥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国行政法规中要求处罚主体明确,而对于摄录设备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实际违法驾驶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根据交通法规规定,对于此类处罚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可酌定。所以,集中处理的程序设计是严格遵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不过,这项举措遭到了一些专家的质疑。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沈向华认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只罚款不扣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出发,但还是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容易破坏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这是一条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法律条款,在处罚上应该都是一个尺子。”王敬波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肥交警“大赦”违章司机,不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具有越权之嫌,与上位法相抵触。

“同时,这一举措严重违背了执法的公平性原则。”王敬波说,今天的“不扣分”是对以往被“既罚款也扣分”的违法者的不公平。规则的松动,也是对平时遵纪守法者的不尊重。

“看似人性化执法,其实损害法律的整体性、权威性,不利于全民守法环境的塑造。”王敬波说,规则的松动容易纵容和滋长部分司机的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罚款与部门经费及人员工资无关;存在把关不严现象

有群众质疑,交警部门是不是通过这种方式集中收取罚款,补充单位经费?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1993年以来,合肥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就对所有行政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机关的所有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罚没款与行政机关的经费使用及人员工资没有任何关联和影响。”该负责人表示,罚没款都是通过银行代收,直接划入合肥市财政专户。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次集中处理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把关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据了解,这包括对于一些可以核查出交通违法行为实际驾驶人的情况也按照不予记分进行了处理等问题。

“下一步,合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和处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负责人说。

上一页
(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相关专题
· 热点·视点·观点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