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就“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这一主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等与会嘉宾进行了深入探讨。(据《正义网》)最高法院刑事审判二厅法官刘为波指出, 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打击相对于受贿犯罪来说要弱很多,如果受贿罪有100件,相对应行贿罪不到20件。我国行贿定罪比受贿少四成。
目前,我国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对行贿者的惩处力度还远远不够,对行贿者惩处力度比国外低很多,在查办的许多案件中,忽视了对行贿者的惩处。原因很多, 主要出于观念上、制度上、立法上、政策上的一些原因,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一直不大。在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行受贿案件中,大多情况下考虑到查处的主要对象是我们的受贿干部,而不是行贿人,同时也为了能使行贿人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这部分行贿人就网开一面,免于处罚,在无形之中助长了行贿人行贿气焰,对行贿人如不加大惩治力度,也就不会对行贿人起到应有震慑作用。
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的两颗毒瘤,是腐败工作的一对双胞胎,行贿是老大,受贿者是老二。行贿是主动的,受贿是被动的,行贿人看中了受贿人手中的权力所带来利益。受贿人所用权力为行贿人办事也能得到一定的好处。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行贿危害性,营造打击行贿的良好氛围;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改革和创新机制和体制,从法律制度上适应打击行贿的需要;我们在惩治受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增强威慑效应,从源头上遏止或减少行贿案件的发生,从而起到震慑行贿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