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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学习把握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亮点

2012年11月28日14:1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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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职权独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独立行使职权包含多层含义: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不是行政权的附庸,不是行政权的工具,一定要和行政权并列,不并列就不是独立,行政权不能支配司法权,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

法院和法院之间要独立。第一,要保证审级独立。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的划分,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上的划分。一个案件如果没有进入二审就没有上级法院,只有二审发生时才有上级法院。因此,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在法院组织法中的设定是以案件为根据的,而不是以行政级别为根据的。

司法的基本原理是司法无上级、法官无上级。没有上级的最重要原因在于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共同的。因此,要保障人民法院各审级之间的独立,上级和下级之间不是领导关系,也不是指挥和命令的关系。

法官的人格独立。每个法官应当具备独立的法格,这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从法理上讲,没有法官的独立不是审判独立。因此,在理论上,要赋予法官独立的人格。

法官的判断独立,法官能够独立进行独立判断是法官不同于行政官员的重要区别。行政官员要服从上级,法官如果要服从的话,只服从法律,这一特征决定了其思维、推理和判断必须独立。

法官的责任独立。每份判决书上之所以要署上法官的名字,意义即在于法官要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以会议或以常委会的机制而使法官逃避错判的责任。法官要独立向自己的判断即判决负责。

综上,只有满足上述五个要求,才可以称得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确保”的字眼来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是司法改革的新任务,也是我们对法治如何最终实现的路径的深化。

七、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十八大报告中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给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用法治思维来替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这说明党对提升领导干部能力又提出了新要求。

八、用法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学习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法治的精神,除了和法治直接相关的段落外,法治精神贯穿通篇。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此前的提法是四句话16个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十八大报告发展了这一体制,在过去四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是法学界一直呼吁的,也是人民法院的一大贡献。

九、突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法治开始于约束公共权力,“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十八大报告以专门段落阐述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我党对法治功能认识的新水平。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表现之一。

(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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