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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开选拔10所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公告

2013年03月01日13:1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加强高校财经管理,提高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武汉大学等10所直属高校总会计师。现公告如下:

一、岗位和职责

公开选拔岗位:武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10所高校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报名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拥护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执行党委决议,积极配合校长开展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3.精通财务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4.敢于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全身心地投入管理工作。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财政、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

(3)在会计、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担任高级职位,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

同等条件下,有高校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6.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7.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1958年3月1日以后出生)。

8.中国公民,且在中国境内工作,没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或者确定任职后自愿放弃国外永久居留权。

计算年龄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均为2013年3月1日。

三、工作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上午8时至3月20日下午5时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需征得本人同意。每人申报岗位数量不限(公选岗位所在学校人员不得申报本校岗位)。报名需填写《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总会计师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及填表说明请从教育部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下载。

材料提交:报名人员需在3月20日下午5时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同时需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包括:《报名登记表》(需签名、盖章)、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办公室收到报名材料后将与本人联系确认。

(二)资格审查

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办公室依照公告的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职业素养综合评估

职业素养评估委员会依照规定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素质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公选总会计师岗位数的比例为3:1。

(四)面试

拟于2013年4月初进行面试。面试不分岗位,采取竞职演讲和考官提问相结合的方式。每位面试者面试时间为25分钟,其中竞职演讲10分钟、考官提问15分钟。根据面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与公选总会计师岗位数的比例为2:1。

(五)组织考察

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报名登记表》中所列的个人工作业绩将在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公示。

(六)决定任职人选

教育部党组根据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参考报名者个人意愿,讨论决定各公选职位拟任职人选,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拟任职高校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公选结果。公开选拔任用的总会计师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四、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办公室)

邮 编:100816

电 话:010-66097009(工作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

传 真:010-66097011

电子邮箱:gongxuan@moe.edu.cn

本公告由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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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思瑶、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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