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隊伍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規定,決定面向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公開遴選部分檢察官任職人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遴選職位、人數
此次面向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公開遴選檢察官任職人選10名,其中:
(一)刑事檢察業務類5名;
(二)職務犯罪偵查類3名;
(三)法律理論與政策研究類2名。
二、資格條件
報考者除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學歷學位條件
一般應當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
省級以上檢察業務專家、優秀公訴人、優秀偵查員以及省級以上其他業務能手且符合其他條件者,可放寬至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二)專業條件
報考刑事檢察業務類職位的,學習專業或研究方向應當是刑事訴訟法學或刑法學;報考職務犯罪偵查類職位的,學習專業或研究方向應當是偵查學、刑法學或刑事訴訟法學;報考法律理論與政策研究類職位的,學習專業或研究方向應當是刑法學(含刑事訴訟法學、偵查學)、民商法學(含經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或行政法學。
省級以上檢察業務專家、優秀公訴人、優秀偵查員以及省級以上其他業務能手且符合其他條件者,可以法學或法律碩士專業報考上述3類職位。
(三)資歷條件
1.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同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應當從事所報考職位相同工作3年以上。其中,報考法律理論與政策研究類職位的,應當在國家級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過法學類學術論文或出版過個人專著。
3.具有檢察官職務。
4.現任正科級職務,或任副科級職務2年零6個月以上。
(四)年齡條件
一般不超過35周歲(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博士學位獲得者或省級以上檢察業務專家、優秀公訴人、優秀偵查員以及省級以上其他業務能手且符合其他條件者,可放寬至38周歲(1975年1月1日后出生)。
(五)身體條件
身體健康,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及相關規定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本次遴選: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4.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
6.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檢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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