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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双边关系 (3)

2007年04月05日09:38    来源:外交部网站

  二、中日经济合作

  (一)中日贸易

  截至2003年,日本连续11年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其后日本成为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欧盟和美国。2005年中日贸易额达1844.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9%,占我对外贸易总额的13%。中方逆差164.6亿美元。

  (二)日本对华投资

  2005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项目数3269个,同比下降5.36%;合同金额119.2亿美元,同比增长30.1%;实际到位金额65.3亿美元,同比增长19.78%。截至2006年4月底,我累计利用日资项目达36030个,合同金额817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548亿美元,是我利用外资第二大来源,仅次于香港。(三)日本对华资金、技术合作

  1、日元贷款

  日本对华日元贷款始于1979年。截至2006年6月,日本政府已累计向中国政府承诺提供日元贷款协议金额约32078.54亿日元,用于242个项目的建设。截至2006年5月底,我国实际使用日元贷款约23864.13亿日元。日本对华日元贷款占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50%左右。中日双方已原则同意在2008年前终止对华日元贷款。

  2、无偿援助

  2005年日本政府对华无偿援助金额为10.45亿日元,项目为3个。截至2005年,中国共接受日本无偿援助累计1376亿日元(约合12.5亿美元),用于136个项目的建设,涉及环保、教育、扶贫、医疗等领域。

  3、“黑字还流”贷款

  1988年和1994年日本进出口银行两次提供“黑字还流”贷款,共计1400亿日元。三、中日科技交流与合作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中日两国就开始了民间科技交流,它是当时我国技术人员了解世界科技发展情况的重要渠道之一,一直延续到七十年代。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中日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于1980年签署,双方建立起政府间科技合作关系。此后,两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多形式、多渠道、官民并举的局面,是中日友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特别是在应用技术合作方面,成绩显著,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中日政府间的科技合作主要包括:根据《中日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开展的合作,在政府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两国政府部门的对口合作(包括部门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等),通过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渠道的技术合作以及《中日核能合作协定》等。此外,双方许多部门、地方、研究院所、大学都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对促进两国科研人员的交流、开展合作研究等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四、中日文化交流与合作

  新中国成立后,中日两国就开始了民间文化交流。主要形式有文艺演出、艺术和文物展览、学术和人员往来等。其中,1972年上海舞剧院访日演出等一系列重要文化交流活动为中日邦交正常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两国政府间的文化关系开始建立并不断得到加强。1979年12月6日,中日两国签署《中日文化交流协定》,确定了发展两国文化、教育、学术、体育等方面交流的目标。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日文化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呈现出官民并举和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局面,其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数量之多、活动之频繁、内容之丰富,在与中国有文化交流的国家当中处于领先地位。

  近年来,中日两国举办了众多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其中规模较大的有:1999年我在日本举办“99东瀛行”活动,日方在华举办“日中文化友好年”活动;200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30周年之际,中日两国共同举办了“中日文化年”活动,全年共举办文化交流活动300余项。

  中日两国文化相近,民间文化交流十分活跃。据统计,目前民间文化交流约占交流总量的95%以上。特别是文物、书法、诗歌、水墨画、戏剧(京剧、歌舞伎)等传统东方文化的交流独树一帜。近年来,双方在商业展演、音乐影视、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蓬勃发展。目前,日本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文化贸易伙伴之一。

  根据中日文化交流协定,从1981年开始,中日两国每两年分别在本国首都举行一次中日政府间文化交流协商会议。2006年5月23日,第12次会议在东京举行。双方认为,定期举行协商会议,交换意见,有助于加强相互了解,促进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并就进一步推动文化、教育、科技、学术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两国青少年之间和民间团体之间的文化交流活动达成共识。本次会议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日本国外务省关于在东京设立中国文化中心的备忘录》。

  文化交流贡献奖是文化部授予对中外文化交流做出杰出贡献人士的最高荣誉。迄今为止,先后向日本创价学会名誉会长池田大作、日中文化交流协会前会长团伊玖磨(已故)、日本友好人士小岛镣次郎、小岛康誉、日中友好协会会长平山郁夫、日中友好会馆会长后藤田正晴(已故)、日中文化交流协会代表理事白土吾夫(已故)、四季剧团艺术总监浅利庆太、茶道里千家第15代家元千玄室、日本出版贩卖株式会社、松山芭蕾舞团理事长清水正夫、松山树子夫妇、著名舞蹈家花柳千代颁发了文化交流贡献奖。五、中日军事交流与合作

  中日两国于1974年互设武官处,70年代末开始军事交流,关系发展良好。1989年后两国军事交流一度中断。1995年日本防卫厅参联会主席西元彻也访华,中日军方高层交往得以恢复。1998年实现国防部长互访。2000年实现两军总参谋长互访。1997年至2005年,中日副部级年度防务磋商共举行了6次。中日双方还在防卫医学、院校和学术研究等领域开展交流。

  六、中日间敏感问题

  (一)历史问题

  历史问题是中日关系中敏感的政治问题。如何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早在一九七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就是焦点,在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有明确表述,是事关中日关系政治基础的重大原则问题。中方历来主张“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愿意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但前提是必须正视和承认历史。1998年江泽民主席访日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中方原则立场。日方首次承认对中国的侵略并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并与中方共同确认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日本极少数右翼势力否定、美化侵略历史的活动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右翼势力通过炮制历史教科书宣传反动史观、日本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等。

  2001年以来,连续发生历史教科书问题和靖国神社问题,对中日关系形成严重干扰。中方对此及时进行了必要斗争,敦促日本政府以实际行动履行在历史问题上的表态和承诺,并对极少数右翼分子严加约束,以正确的历史观教育国民。从2001年至2006年,小泉首相无视国际社会、亚洲邻国和日本人民的关切和反对,六次参拜靖国神社,导致中日关系陷入政治僵局。

  (二)台湾问题

  台湾问题涉及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二次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将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曾派员于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接受日方投降并向全世界宣告收复台湾。此后,日在追随美国承认台蒋的同时,实际上一直把“台湾归属未定论”作为对华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1972年,在“尼克松冲击”和日国内强大压力下,田中角荣、大平正芳等日本政治家顺应民心,加速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进程。田中内阁明确表示充分理解我提出的复交三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蒋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经过反复谈判,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上述表明,中日两国之间围绕台湾地位问题已通过邦交正常化从政治上得到了结,双方就日台关系的性质和处理原则达成谅解。

  中方关于日台关系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对日台开展民间往来不持异议,但坚决反对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要求日方明确承诺台湾不包括在日美安全合作范围之内,不要向“台独”势力发出错误信息。

  (三)钓鱼岛问题

  钓鱼诸岛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是台湾省的附属岛屿,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及一些礁石组成。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四)日美同盟新一轮强化问题

  2005年2月,日美发表“2+2”联合声明,明确共同战略目标,并将台湾问题纳入其中。2006年5月1日,日美安全磋商委员会会议(“2+2”会议),就驻日美军重新部署达成一致,发表日美《关于实施驻日美军重新部署的路线图》以及“2+2”会议联合声明。2006年6月底,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访问美国,与布什总统会谈并发表《新世纪的日美同盟》的共同文件,标志着日美同盟强化到新的水平。

  中方认为日美同盟是一种双边安排,其作用应控制在双边范围之内,不应有损第三国的安全利益。台海局势复杂敏感,中方希望美日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大局出发,务必在台湾问题上慎重行事,不要向台独势力发出错误信息。
  
  (五)战争赔偿问题

  日本过去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应牢记这段惨痛的历史。同时应该看到,发动这场战争的责任主要是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广大日本人民也深受其害。我们党和政府历来主张把少数军国主义分子与广大人民区分开来。日本政府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明确表示痛感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责任并对此深刻反省。在此前提下,我国政府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决定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并载入1972年中日两国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决定。我国政府将继续坚持《中日联合声明》的立场,但日本侵华战争的一些遗留问题,至今仍构成现实的危害,如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强征“慰安妇”及强征劳工等问题,我国政府始终从维护我正当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要求日本方面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六)关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间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公然违反国际公约,多次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中国军民大量伤亡。1945年日军战败投降时,为掩盖罪证,侵华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掩埋地下或弃之于江河湖泊之中。迄今,已在中国14个省(区)60个地点发现当年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日遗化武对中国有关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

  为减少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对当地人民群众的伤害,中国政府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开始收集和处理工作。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国地位的提高,中国政府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要求日本政府解决日遗化武问题。经过多轮谈判和现场确认,日本政府承认在中国遗弃了大量化武。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中日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日本遗弃在华化武由日本政府负责销毁,并为销毁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中国政府提供适当协助。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在《备忘录》中表示铭记《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认识到解决遗弃在华化武问题的紧迫性,承诺诚实履行《公约》规定的销毁义务。

  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地推进。中日签署《备忘录》以来,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如何尽快销毁日本遗弃化武具体事宜多次进行磋商,已就选定销毁技术及销毁设施场址等达成一致,双方目前正在为建设销毁设施进行前期准备。此外,在中方敦促和协助下,日方对在中国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进行确认调查、挖掘回收及鉴定包装等各类现场作业共计60余次,挖掘回收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近四万件。这些日遗化武暂时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待日后统一销毁。

  (七)光华寮问题

  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为日京都大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1952年12月台“驻日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1967年台“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爱国华侨退出。但该房产自日本战败后一直由我爱国华侨和留学生管理和使用,台湾方面从未参与。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我驻日使馆和驻大阪总领馆对该寮一直给予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中国政府还拨专款对光华寮予以修缮,作为我留日学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认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华寮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同时称原告具有“当事者能力”。台湾当局于同年10月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称台湾当局为“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决定受理“中华民国”的上诉并将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决,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论据,判定我爱国华侨方面败诉。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华侨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自1974年至今,我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光华寮是中国的国有财产,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要求日方协助变更光华寮登记名义。同时指出,光华寮问题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突破了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只能维持民间和地方性往来的谅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以及财产的性质区分等许多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也与日本宪法的有关内容不符。目前该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审理。我对此保持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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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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