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

2011年10月28日09:4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1982年,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中国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写入宪法,推动了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这个时期,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促进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中国立法机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拍卖法、担保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注册会计师法、仲裁法、审计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等法律。为完善刑事法律,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为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矿产资源法等法律。

  1997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一目标要求,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继续抓紧开展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了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规范国家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制定了立法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高等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工会法、文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经过这个阶段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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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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