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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了“冷靜期”,廣安市民怎麼看?

2020年12月22日09:14    來源:廣安在線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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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一時沖動,離婚時頭腦一熱,對待婚姻大事是不是該冷靜點?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引發市民熱議。

什麼是“離婚冷靜期”呢?冷靜期執行程序是怎樣的?為什麼要設置冷靜期?近日,記者採訪了廣安部分市民和相關部門,了解相關情況。

市民:有贊有疑 反應不一

記者經過走訪了解到,市民對“離婚冷靜期”反應不一。

“好事啊,可以冷靜一下,沖動是魔鬼,人在沖動時做的決定,都是錯的。”市民李靜覺得,有部分人因為沖動才會離婚,有了“離婚冷靜期”,大家可以冷靜下來認真思考,也許可以挽救瀕危的婚姻。

和李靜抱有相同想法的黎天認為:“‘離婚冷靜期’就是給雙方時間冷靜,把感情婚姻想明白吧,把自己人生想明白。”

也有部分市民並不贊同“離婚冷靜期”。

“我覺得既然走到了離婚那一步,應該都是經過冷靜的思考,還要等30天‘離婚冷靜期’,可能又有新的問題出現。”市民鄒先生說。

“離婚都要冷靜期,仔細想想,完全不想結婚了嘛!”市民林炎認為,如果離婚有了冷靜期,會影響結婚的決心。

還有部分市民擔心,離婚有了冷靜期,那麼因家暴等提出的離婚,在冷靜期間會不會遭到更大的報復。

“冷靜期雖然可以有效防止沖動離婚,但也有可能讓一些家庭遭受到更大傷害,是把雙刃劍。”市民陳果說。

還有市民擔心,“如果決定離婚了,還有30天冷靜期,會不會給另一方轉移財產的時間?”

法官:冷靜期隻適用於登記離婚

為進一步了解“離婚冷靜期”相關情況,記者來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民一庭庭長朱軍進行咨詢。

據悉,此次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証﹔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從該法條中可以看出,登記離婚需要滿足三方面要求,一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並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二是在申請后的30日內,雙方均未撤回離婚申請﹔三是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雙方離婚申請之日起的30日屆滿后的30日內,雙方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証,如未申請,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朱軍說。

據朱軍介紹,根據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閃婚”后“閃離”等輕率離婚現象有持續增加的趨勢,他們有的當初可能是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一氣之下就要去離婚。事后可能又反悔了,冷靜期的設置,就是在堅持離婚自由的原則下,防止這類沖動型離婚,對登記離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如果是家暴而受到傷害提出離婚的情況呢?朱軍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隻適用於登記離婚,即俗稱的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對於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夫妻之間往往矛盾較大,實踐中當事人多向法院訴訟離婚,不存在適用“離婚冷靜期”的問題。

朱軍提醒,如果遇到家暴,應當注重收集家暴証據,如通過報警、驗傷、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証據,向法院起訴離婚,爭取盡快判離,而不是不切實際地跟對方拉鋸式談判。“‘離婚冷靜期’只是給那些沖動離婚的人一劑后悔藥,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

針對市民擔心“離婚冷靜期”會讓訴訟離婚變難的問題,朱軍表示,並不會。“‘離婚冷靜期’僅僅針對登記離婚,而訴訟離婚暫沒有‘離婚冷靜期’的明文規定,只是在家事審判改革中予以探索。對於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當事雙方多為離與不離、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爭議大。關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法院會從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出發,對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將尊重其意見做出裁判。這與“離婚冷靜期”規定關系不大。但是在財產分割上,很多人為了讓對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可能會私下轉移、隱藏財產,這也使大家更為擔心,“離婚冷靜期”內沒有冷靜,反而加速轉移共同財產,怎麼辦?

朱軍說,《民法典》已經為大家解決了這個問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如發現對方有轉移、隱藏財產等行為,另一方可立即到法院訴訟離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記者手記:

目前,我國協議離婚的程序比較簡單,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多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現象。設立“離婚冷靜期”就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給那些暫時失去理性的當事人一個冷靜下來的時間、一個慎重對待婚姻取舍的機會,使當事人冷靜思考、理性抉擇,從而降低離婚率,促進社會家庭和諧穩定,體現了立法者與時俱進、對正確婚戀家庭觀的引導。

“離婚冷靜期”的增加,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討論,這也說明公民的法治觀念正在不斷提升,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

記者認為,婚姻不能草率和湊合,結婚前要考慮清楚,離婚更應如此。當婚姻遇上陰霾,應及時調整方向,牢記責任,珍惜彼此,認真經營,走向一片晴朗的天地!(盧琴)

 

來源:廣安日報

(責編:羅昱、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