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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傾倒重油污染環境 廣安三男子被判刑並處罰金

2020年06月02日10:57    來源:廣安在線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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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陽某某、劉某某在廣安市岳池縣酉溪鎮某村委會活動室后面的空地上拆除瀝青攪拌站的設備,在吊裝油罐時發生傾斜,油罐的出油管迸裂,導致油罐內的重油往外滲漏。

潘某某決定將油罐內的重油全部放掉。隨后,3人利用鋼管、扳手等工具將油罐的閥門打開,將約8噸的重油傾倒在原地,重油漸漸流入酉溪河內,造成附近農田、水體被污染。

經岳池縣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對現場重油進行採樣,后送至第三方機構檢驗,檢驗結果表明送檢樣品中苯酚、鄰甲酚、4—甲基苯酚、萘為高毒性,1—甲基萘為中毒性。該部門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5085.7—2007)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認定3人傾倒的重油屬於危險廢物。

2018年7月15日,潘某某被抓獲歸案。數天后,陽某某、劉某某主動到岳池縣公安局投案自首。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罪行,並主動賠償酉溪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費用合計8萬元。

2019年4月,岳池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依據《刑法》,判決被告人潘某某、陽某某、劉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陽某某、劉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判決后,被告人潘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岳池縣人民法院案件承辦法官王玲說,本案系岳池縣第一例涉及環境保護的案件,成為當地群眾關注焦點。依法對3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后,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增強了人們保護環境、愛護環境的意識。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陽某某、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破壞了環境資源,其行為構成了污染環境罪,應當依法懲處。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陽某某、劉某某犯污染環境罪的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

王玲介紹,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陽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陽某某、劉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人主動賠償應急處置等費用共計8萬元,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綜合3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劉婧)

來源:廣安日報

(責編:羅昱、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