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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完善民主集中制 三項重要建議

2018年11月07日07:41    來源:廣安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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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完善民主集中制,改進和加強黨的領導與執政方式,鄧小平提出了許多意見建議,主要概括為以下3項。

用憲法、法律和黨章,確保民主權利。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准確,能夠切實保証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事業的權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要使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關於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黨中央和全國人大接受了這些思想和意見。1982年,黨的十二大黨章首次提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並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年,第五屆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也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這些內容,彰顯了黨要用法律和制度,保証人民行使當家做主權力的決心和立場,規范了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的職能與權限,以及政黨的活動范圍與方式。

用黨章更加明確地規定了黨委集體領導的含義。鄧小平說:“各級黨委要真正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相結合的制度。要明確哪些問題應當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每個書記隻有一票的權利,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集體決定了的事,就要分頭去辦,各負其責,決不能互相推諉。失職者要追究責任。”這些思想和主張也被黨中央接受。黨的十二大的黨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規定:“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用其他形式的組織取代黨委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黨委成立的研究處理任何專題的組織,必須在黨委領導之下進行工作,不得代替黨委,更不得凌駕於黨委之上。”這些制度,明確並規范了什麼是黨委集體領導,如何實行集體領導。明確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任何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取代黨委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更不得凌駕於黨委領導集體之上。

建立從上到下強有力的行政工作系統。鄧小平建議:“真正建立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上到下的強有力的工作系統。今后凡屬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都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討論、決定和發布文件,不再由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發指示、決定。”“有准備有步驟地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經理負責制,經過試點,逐步推廣,分別實行工廠管理委員會、公司董事會、經濟聯合體的聯合委員會領導和監督下的廠長負責制、經理負責制。還有黨委領導下的校長、院長、所長負責制等等,也考慮有准備有步驟地加以改革。”對於各級各類干部(包括選舉產生、委任和聘用的)的職權范圍和政治、生活待遇,職務任期,以及離退休,都要按照不同情況,制定各種條例,作出適當、明確的規定。黨中央和全國人大接受了這些建議。在1982年修定的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改變了1954年憲法的規定。此后,又據此規定的精神,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完善這些法律和制度,目的是克服行政系統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機構重疊、職能交叉、權責不一,人浮於事、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等問題。(韓光宇)

(據《學習時報》)

(責編:趙亮、李璐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