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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意見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15年01月05日09:05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中共北京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北京法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一次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會議。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綱領性文獻。習近平總書記所作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依法治國若干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全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全會精神上來,奮發有為地落實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任務。

(一)正確認識法治建設的總體形勢。長期以來,在黨中央領導下,北京市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地方立法工作在創新中不斷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推進,司法公正水平不斷提升,全社會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但也必須清醒看到,同中央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全市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決定》指出的種種表現在北京都不同程度存在。要樹立首善標准,以高度政治自覺和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氣力加以解決,推動法治建設不斷邁上新台階。

(二)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安全穩定,為全面深化改革,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譜寫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北京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總體目標。在黨中央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從本市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實際出發,不斷完善地方立法、加強法治實施、嚴密法治監督、強化法治保障,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

(四)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北京法治建設,必須遵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始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終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始終堅持從我國實際出發,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立足北京市實際和發展階段性特征,善於總結運用以往法治建設成功經驗,開拓進取,探索創新,真抓實干,向著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目標不斷前進。

二、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保証憲法法律實施

堅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切實增強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依法保証憲法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切實遵守和執行。

(一)完善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的工作機制。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各黨派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市民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履行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責任,一切違反憲法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全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督促同級政府依法行政,督促同級法院、檢察院公正司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禁止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二)樹立正確立法理念。堅持以憲法法律為依據,嚴格依照地方立法權限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堅持以民為本、立法為民,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地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糾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門化傾向和爭權諉責現象。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促進改革發展決策與立法決策協調統一。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體制。健全市委領導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地方立法中的重大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報告。健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地方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加強對法規項目征集、立項論証、調研、起草、審議等環節的統籌協調,探索重大法規草案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機制,涉及全市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法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加強市政府內部對立法工作的整體統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法規起草和規章制定程序,加強政府共同行政行為規則立法,重要的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做好引入第三方評估工作。

(四)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建立立法項目公開征集機制,完善法規立項論証制度和法規預案研究機制。完善法規起草機制,提高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及社會組織提出或起草法規案的比例。完善法規審議表決機制,對法規草案的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權利,建立專業代表小組全面參與立法工作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完善立法聽証制度,對一些重要條款可專門召開立法聽証會。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積極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協商程序制度。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立法的論証咨詢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完善立法后評估機制,建立常態化的法規規章清理機制。加大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地方立法得到有效實施。

(五)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立足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著力加強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方面的立法,依法調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加強對實有人口的服務管理。著力加強保障首都科學發展方面的立法,依法推動科技創新、人才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著力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發展方面的立法,推進城市治理和城鄉一體化發展走上法治化軌道。著力加強和完善文化促進、服務和監管方面的立法,加快完善互聯網領域立法,依法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著力加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依法解決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就業、就醫、就學、社會保障、住房、養老服務等問題。著力加強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立法,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由市人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著力加強區域間的立法協調,為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法制支撐。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率先建成法治政府

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切實保証全市各級政府在黨委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

(一)推進全市各級政府履行職能法定化。完善市、區(縣)、鄉鎮(街道)各層級、各部門的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系,規范政府職權目錄,加快建立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公開化,堅決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和銜接工作,主動調整、精簡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需求調查機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指導性目錄管理,形成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供給體系。加快建立科學規范、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有利於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轉移支付制度。

(二)健全行政決策機制。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地方立法,把重大行政決策納入法治化軌道。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程序。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民主協商制度,健全專家論証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健全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參與政府和有關部門重大決策會議制度。完善行政決策檔案管理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績效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監督檢查。完善決策過錯認定標准和責任追究啟動機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深入推進綜合執法,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構建橫向有分工、縱向有層級,權責明確、邊界清晰、銜接有序、傳導有效的行政執法體系。推進城市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理順條塊、層級間的權責關系,合理劃分垂直管理部門、屬地政府主體責任,推動專業職能和管理重心下移,提升基層服務管理能力。完善行政強制執行機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完善行政執法協調機制,裁定職權爭議,加強銜接配合。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流程,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快推進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性立法。統一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發揮行政執法信息服務平台的信息綜合和監控作用。健全行政執法裁量權基准制度,規范和統一行政執法文書,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完善投訴舉報案件督查督辦和監督考核制度,強化對不作為、亂作為、選擇性執法行為的行政監察和究責問責。加大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拆除違法建設、食品藥品、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強化源頭監管和日常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規范基層科隊站所行政執法行為,嚴肅查處執法中腐敗問題。

(五)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科學配置政府部門及內設機構的權力和職能,重要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加強黨內監督,加大人大監督力度,加強政協民主監督。加強政府內部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工作機制。強化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完善審計制度,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推進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加強審計職業化建設。推進行政問責制度化、規范化,健全問責方式和程序,完善糾錯機制,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嚴肅追責、堅決糾正、依法賠償。健全社會監督網絡,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加強司法監督,依法執行司法判決、檢察決定,認真落實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發揮行政復議監督糾錯功能。

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全面推動政務公開向基層延伸,認真推行辦事公開制度,進一步拓寬辦事公開領域。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嚴格落實規范性文件依法公布制度。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著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把公平正義作為司法的價值追求,進一步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和完善司法程序,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嚴格落實中央關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建立行政訴訟案件備案、報告、通報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執行裁判的管理。落實維護司法權威、保証裁判執行的法律法規,依法嚴厲懲治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

完善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不得對抵制非法干預的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打擊報復,作調離、辭退、免職、降級等處理。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探索推進全市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改革試點,建立健全司法經費保障制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法院改革試驗田作用,為深化司法改革積累經驗、樹立標杆。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落實立案登記制度,改進案件受理考核評價辦法,對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切實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落實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推進刑事簡易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試點。

利用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的組織構架,組建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予以監督糾正的制度機制,積極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完善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機制,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督促發案單位健全內控機制。

深化刑罰執行體制改革,探索建立輕刑犯與重刑犯分類改造的刑罰執行體系。推進社區矯正體制機制創新,推廣社區服刑人員集中教育、電子監管、社區服務公益勞動、社區評議、社區矯正宣告、指紋報到等試點經驗。

(三)嚴格規范司法行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機制。完善案例指導制度,促進法律適用標准統一。

強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檢驗。全面貫徹証據裁判制度,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和運用証據,落實直接言詞原則,落實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健全証人、鑒定人出庭保障和保護措施,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深化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改革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配備司法輔助人員,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嚴格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健全司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統一司法過錯責任認定標准,明確糾錯主體和啟動程序。

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四)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司法機關內部案件流程監控、質量評查、考核評價體系。加強人大、政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形式。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堅持以公開促公正,積極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大力推進案件裁判文書、審判流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案情復雜、適用法律疑難案件的裁判文書說理。

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擴大參審范圍,加強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建設,完善隨機抽選方式,保障人民陪審員閱卷權、參審權、異議權的行使,提高人民陪審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群眾參與。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制度機制。加強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証權。定期清理超期審理和超期羈押案件。

加大破解執行難力度,加強對執行工作統一指揮管理,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完善執行財產網絡查控系統,加強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推進罪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戒毒康復人員教育管理模式創新,加強教育改造質量評估、心理矯治與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社會、家庭三位一體的特殊人群關懷幫扶體系,完善特殊人群社會保障、救助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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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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