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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市市本級投資促進優惠政策

2014年05月06日08:42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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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本級投資促進工作,努力打造“投資便捷、服務高效、公平公正”的良好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市本級,即廣安城區、廣安經開區、棗山物流商貿園區、協興生態文化旅游園區。

第三條 對投資廣安市本級的企業、單位和自然人,隻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等,在依法享受中、省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可同時享受本政策。

第四條 鼓勵項目根據產業規劃進入市本級相應園區。

第二章 工業生產型項目投資促進優惠政策

第五條 工業生產型項目用地按國土資源部《全國工業用地最低標准》中確定的最低標准價作為土地拍賣或挂牌出讓起始價。

第六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達到相應標准的工業生產型項目,分地域可一次性給予財政補助,支持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做大做強。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且投資強度達到240萬元/畝以上的,財政補助2萬元/畝﹔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且投資強度達到240萬元/畝以上的,財政補助3萬元/畝。

第七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或推動形成新興產業集群的核心項目或龍頭企業,用地實行一事一議。

第八條 鼓勵工業企業修建多層廠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修建二層廠房的工業企業,由所在地政府(園區)按30—50元/平方米對新建的第二層廠房面積給予企業補助﹔對修建三層及以上標准廠房的工業企業,由所在地政府(園區)按50—80元/平方米對新建的第三層及以上廠房面積給予企業補助。對企業修建多層廠房的補助,原則上不得突破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總額。

第九條 企業租用園區管委會的標准廠房,根據產業類別、投入產出比等,3年內按5—10元/平方米•月的優惠價格提供。3年內累計稅收達到500萬元且每平方米稅收累計達到1000元的,全額返還前3年廠房租金。

第十條 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生產經營項目凡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指導目標(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版)》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版)》(四川部分)范圍的鼓勵類投資項目,經稅務機關確認后,企業所得稅可按15%的稅率繳納。

第十一條 新引進的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自建成投產當年起,或新認定的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次年起,連續2年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比例的20%獎勵補助企業。

第十二條 對建成投產后連續3年畝平稅收10萬元/年以上,15萬元/年以下的工業生產型項目, 可一次性按2萬元/畝的標准給予財政扶持,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連續3年畝平稅收15萬元/年以上的,可一次性按3萬元/畝的標准給予財政扶持。第六條、第十二條不重復享受。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按政策規定減免關稅。

第十四條 對油庫、炸藥庫的防火、防爆、防災安全防范用地暫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公司股份制改造、股權重組、企業合並、分立、出售、關閉破產等符合相關條件的,減征或免征契稅。

第十五條 工業生產型項目建設期間屬於市、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規劃費、配套費等)一律免收,屬於自收自支性質事業單位的服務性收費按低限減半收取。

第十六條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引進項目,用電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用電大戶,爭取納入直購電試點。

第十七條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第十八條 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到園區創業,在職稱評定、子女入學以及住房等方面給予以下特殊支持。對具有全日制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以上職稱或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創辦企業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給予以下鼓勵政策:

(一)3年內每年給予2萬元的租房補貼﹔

(二)3年內給予個人所得稅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額獎勵﹔

(三)積極幫助評定地市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積極幫助申報破格評定職稱。

第三章 現代農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鼓勵引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先安排各級支農項目資金,支持建設蔬菜、水果、干果、肉蛋奶和水產品等“菜籃子”產品生產基地,以及生態林木、花卉種植、觀光農業基地等項目。

第二十條 龍頭企業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龍頭企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0年。

第二十一條 龍頭企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法定標准低限交納。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用電變壓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龍頭企業生產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電價政策。對符合農業生產用電規定的現代化或專業化種植業、養殖業龍頭企業,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電價政策。

第二十三條 現代農業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干果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對國家級、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及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種苗、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和水產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龍頭企業銷售本企業自產的種子、種苗、飼料(不含豆粕)等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1年版)》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版)》(四川部分)鼓勵類的投資項目,享受相應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支持、國家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四章 現代服務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含商品交易市場:工業品、農副產品、生產資料、專業市場、商業樓宇等)商業用地按土地成本價作為挂牌起始價出讓﹔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商業用地以征地成本價或不低於基准地價70%的價格作為拍賣或挂牌出讓起始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1年版)》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版)》(四川部分)范圍的鼓勵類投資項目,享受相應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支持、國家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類服務業企業用水、用電、用氣按一般工業企業的價格政策執行。現代物流企業經營用水價格按每噸2.50元執行(不含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經營用電價格按普非工業用電價格執行﹔經營用氣價格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屬於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的按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類服務業企業建設期間,屬於市、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相關規定減免。

第三十條 鼓勵發展現代物流業。物流企業新注冊之日起三年內,繳納的年度經營性稅收市本級實得部分在50萬元以上的,其經營性稅收市本級實得部分按第一年50%、第二年和第三年各25%的比例先征后獎。

第三十一條 鼓勵發展金融產業。新注冊地在市區內的銀行、國際貿易與結算、証券期貨、保險信托、風險投資等金融機構的地區總部、二級分支機構,其納稅市本級所得部分前兩年按50%、第三至五年按25%安排獎勵給企業用於發展。

第三十二條 鼓勵發展服務外包企業。在市區內新設立的服務外包企業,可按市場價優惠購買或租用政府修建的辦公用房。自企業注冊之日起3年內,繳納的年度經營性稅收市本級實得部分均在10萬元以上的,其經營性稅收市本級實得部分前2年按50%、第三至第五年按25%安排給企業用於發展。

第三十三條 鼓勵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採取項目補助、貼息、獎勵等方式,大力扶持龍頭文化企業、重點文化產業園區、重點文化產業基地、重大文化產業工程和具有重大發展前景的文化產品生產、文化服務項目等﹔對提高廣安知名度和文化影響力的原創影視、動漫等文化藝術作品,以及文化領軍人物予以獎勵。

第三十四條 允許文化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中以經審計評估后的淨資產作為注冊資本(金)進行出資。

第三十五條 文化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擴大經營規模,涉及存量土地、房產轉讓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變更權屬等有關手續時,涉及的有關稅費享受國家制定的企業改制、改組、改造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文化企業享受市政府有關工業企業申報技術改造、大企業大集團、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園區(基地)建設方面的優惠政策,按國家規定享受工業企業在用電、用水、用氣等方面的價格政策。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企業,給予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國家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規定的文化企業,按規定給予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對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地、可利用的民舍院落區域、傳統商業街和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等存量房產興辦文化產業項目,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第三十九條 在市級登記機關登記的文化企業集團,控股子公司放寬至3個,母公司注冊資本(金)放寬至1000萬元,母子公司合計注冊資本(金)放寬至2000萬元。

第四十條 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對投資達到相應額度的工業生產型項目,可按土地成本價配套供給一定的總部建設用地: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總部配套用地原則上不超過20畝﹔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總部配套用地原則上不超過50畝﹔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總部配套用地原則上不超過100畝﹔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0億元的,總部配套用地原則上不超過200畝。對新引進企業(地區)總部或研發中心、銷售中心、採購中心、結算中心,以及上市公司、固定資產投資 10億元以上、年納稅1億元以上等3條件符合其一的企業,可按市場價優惠購買或租用政府修建的總部用房。總部經濟企業自納稅年度起,第一、二年安排其納稅市區所得部分的50%支持企業發展,第三至五年各安排其納稅市區所得部分的25%支持企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鼓勵在城市新區(即非建成區)新建大型的城市綜合體項目(20萬平方米以上),重點支持大型賣場、集中街區、五星級酒店等項目。

第四十二條 城市綜合體土地可按市政府審定的規劃方案,以拍賣或挂牌方式出讓,按規劃具體建設性質確定土地使用性質。城市綜合體商業商務建筑面積不小於51%,居住用地建筑面積不大於49%。

第四十三條 對新建城市商業綜合體項目土地成交價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50%,其余土地成交價款可實行分期付款辦法,自土地出讓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四條 對新建城市商業綜合體,其商業項目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牆改基金按相關規定減免﹔房地產項目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牆改基金按廣安市現行有關標准執行。

第四十五條 鼓勵新建含五星級酒店的城市綜合體。對新建符合商業網點規劃布局,公建部分不低於建筑總量60%的城市綜合體,集五星級酒店、寫字樓、公共空間、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休閑設施和公寓等為一體(包括同一業主在不超過兩個地塊同時建設)的城市商業項目。

第四十六條 新建城市綜合體中的五星級酒店,自產生經營收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繳納的房產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市級部分的50%,后兩年按其繳納的房產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區級部分的25%安排產業結構調整資金,扶持開辦單位發展商務服務業。

第五章 社會事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鼓勵發展民辦教育事業。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管理規范的民辦學校辦學﹔扶持農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改善辦學條件﹔提供專項補貼、購買教育服務、建設民辦教育公共管理信息服務平台﹔扶持發展有特色、高質量的民辦學校﹔表彰、獎勵為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等。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用水、用電、用氣等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和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的稅收,按有關規定低限收取。出資人將房產設備投入到民辦學校的,不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稅務部門征繳企業所得稅和契稅地方所得部分后,由財政部門全額返還給民辦學校用於辦學。

第四十九條 將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規劃。對舉辦學歷教育(含幼兒園)的民辦學校,其新建、改擴建用地納入當地城鄉發展規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民辦學校用地可按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其用地量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按核定的辦學規模經國土部門預審確定。

第五十條 鼓勵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用地,採取招標拍賣、挂牌出讓方式供地,鄉(鎮)、村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研發養老服務產品的生產性項目用地,實行與工業項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第五十一條 對營利性、非營利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自用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限額扣除。

第五十二條 經批准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床位)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用房自建的,根據建設規模、投資總額等因素,給予每張床位3000—4000元的建設補貼,補貼資金在該機構建成投入使用后3年內每年按1/3撥付﹔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營)且租期在5年及以上的,給予每張床位1000元建設補貼,補貼資金在該機構建成投入使用后5年內每年按1/5撥付。新建、改建和租賃房屋,興辦固定服務老年人30位以上的非營利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和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的,在該機構建成投入使用后5年內,每年按3000元的標准給予建設補貼。

第五十三條 按實際收住本地戶籍人數給予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根據養老服務機構的設施設備和等級規模等情況,每人每月補貼40—60元。營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收住本地戶籍低保老人、“五保”老人、“三無”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除政府按規定標准撥付相關生活、醫療等費用外,按實際入住人數,每人每月分別按100元、200元、200元、400元的標准給予補貼。收住老人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其中最高標准給予補貼。

第五十四條 對自主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並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再就業崗前培訓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給予培訓補貼,按委托培訓機構實際培訓人數,每合格錄用1名一次性給予補助500元。

第五十五條 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須經過市本級或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單位繳納部分),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六條 凡具有本市戶籍、符合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個人或合伙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和期限參照四川省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第五十七條 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或擴建的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其項目銀行貸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基准利率貼息50%,至項目貸款之日起貼息三年。貼息資金由批准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政府財政負擔,財政部門每年與金融部門結算一次。

第五十八條 具備醫護專業人員和設施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可內設醫院、門診等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經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范圍。養老服務機構不具備自辦醫療機構條件的,可與附近醫院簽訂合作協議,由協議醫院提供醫療服務。

第五十九條 新建或改擴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設置有收費幅度的,按最低標准收取。新建或改擴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審批登記后,享受以下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附加費、殘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設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機構使用水、電、燃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按居民用戶標准收取費用,初裝費(配套費)減半收取﹔生活垃圾、糞便清運和排污等費用,在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核准后免繳排污費,減免垃圾清運費等費用。

第六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在重點領域和地區舉辦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相應的財務、稅收等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設立上規模、上檔次的專科醫院和特需醫院,重點支持社會資本在城鄉結合部、城市新區和農村等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的區域舉辦醫療機構。支持舉辦一定規模的老年護理、康復、醫療美容、中醫等專科醫療機構。

第六十一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支持社會資本以聯合、托管、兼並、購買等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

第六十二條 積極引進外資舉辦醫療機構。支持境外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合伙形式舉辦或參與舉辦醫療機構,申請舉辦外商獨資或者中外合資、合作、合伙醫療機構的外方及中方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積極鼓勵境外資本舉辦或參與舉辦的醫療機構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促進我市醫療衛生事業科學發展。

第六十三條 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藥品價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定價或指導價格,用電、用水、用氣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並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第六十四條 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根據實際成本和市場供求自主定價,按規定報價格、衛生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六十五條 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應按程序將其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范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並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

第六十六條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考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臨床重點學科建設、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資格認定等方面與公立醫院同等對待,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在臨床重點學科、重點專科方面的建設,在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專業人員教育培訓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第六章 旅游業投資促進優惠政策

第六十七條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旅游成片綠化用地,在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且承包農戶自願的前提下,其非基本建設部分的土地可由用地者依法與集體土地的承包方通過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方式租賃使用。若涉及林權的,應依法按程序申辦有關手續。

第六十八條 對旅游公共設施用地劃撥供地,對沒有改變土地性質的綠地或沒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設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設配套費等。對固定資產(不含土地)投資2億元以上的旅游項目,需征用土地建設永久性設施的,按土地成本價作為挂牌起始價出讓。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旅游項目用地指標優先統籌安排﹔經申報並批准納入省重大旅游項目的,用地爭取在省預留建設用地指標中解決。

第六十九條 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廢棄廠房和庫房、民舍院落、傳統商業街、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等存量房產興辦旅游項目,其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第七十條 對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旅游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1年版)》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版)》(四川部分)鼓勵類的投資項目,享受相應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支持、國家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七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旅游業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十二條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証》下崗失業人員和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從事旅游景區開發、星級旅游酒店、星級農家樂(鄉村酒店)經營、旅游商品生產銷售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遞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酒店、星級農家樂(鄉村酒店)、旅游商品生產銷售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証》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動20%。

第七十三條 在我市新建的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項目,從實現稅收第二年起,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增量三年內全部安排用於該旅游項目建設。

第七十四條 對新建的三星級以上酒店、3A級以上景區,從開業經營之日起,根據其繳納的營業稅增量市本級留成部分給予三年補貼。

第七十五條 納入市級以上的重大旅游項目,政策規定屬市、縣(市、區)本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按下限減半收取。

第七十六條 星級旅游飯店執行一般工業企業用電、用水、用氣的價格政策。

第七十七條 凡投資開發建設A級旅游景區、星級酒店,將用地出讓收入劃出一定比例,用於該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其中投資額3000萬元—50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為10%,投資5000萬元—1億元人民幣的項目為20%,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為30%。

第七章 基礎設施投資促進優惠政策

第七十八條 鼓勵引資建設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交通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房、棚戶區改造房、經濟適用房)等屬政府應承擔的基礎性項目項目,可採用BT方式運作,並招標確定投資人。

第七十九條 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BT、BOT項目投資人依法具有生產、建設資格能力的,可以由投資人直接組織施工。投資人不具備生產、建設資格能力的應當邀請具備相應資格能力的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書》,以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聯合體成員原則上不超過2家,並以投資人為牽頭人。

第八十條 BT項目投資回報率以15%為最高限價。以10%為評標基准價。投標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園區管委會確定。投資回報率以經審計機關審計的工程結算價為基准進行計算,並實行投資回報總包干的辦法,投資人及其聯合體在BT項目規定建設期內產生的賬務費用、管理費用、工程費用、國家稅費等由投資人自行承擔,不再另行計算。

第八十一條 BT項目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經財政評審的預算控制價)的35%,並提供銀行存款証明、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其余資金應當提供市(州)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

第八十二條 BT項目回購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回購期限最短不少於2年,最長不超過5年。具體期限和回購支付比例應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園區管委會研究決定。

第八十三條 鼓勵引資建設總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公路建設、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城市公交和供水供電供氣、旅游景點等關系本地區經濟發展和民生民利,能夠依法取得收費或者經營權限的營利性質項目,可以BOT方式建設,BOT項目投資回報率為10%—15%,BOT項目特許經營期最長不超過30年。BOT項目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投資人,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環境限制,隻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可以邀請招標。

第八十四條 投資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項目,原則上以劃撥方式供地。特許經營期滿后,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必須經大修檢測保証正常運行,所使用的土地連同地上物一並無償移交政府。涉及一體化建設的項目,分情況採取協議出讓、租賃、招標拍賣挂牌出讓等方式供地。鼓勵土地使用權人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市政基礎設施。

第八十五條 BOT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投資人應當依法取得經營、收費許可。經營期間投資人應當向項目業主繳納營業保証金。經營保証金以工程總造價的5%為計算依據,按經營年限平均分攤后逐年上繳。項目經營期限滿並完成移交工作后予以無息退還。

第八十六條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減免的收費外,屬於市、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相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政策由廣安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2014年4月25日 

(責編:樂意、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