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反腐敗體制方面,明確“兩個責任”,即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實現“兩個為主”,即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做到“兩個全覆蓋”,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機構,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日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第十部分就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作出了新的部署,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對此進行了解讀。
問:《決定》為何專門論述“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答:強化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黨的十六大以來一直強調的重大政治任務。我國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由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所決定,具有決策效率高、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著眼於長期發展、立足於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等獨特優勢,總體上符合我國國情,能夠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但也要看到,這個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在一些方面還存在不相適應、不夠完善的地方。主要的問題是,權力配置還不盡科學,相互制約和協調的原則落實還不夠,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之間還沒有完全形成相互制約﹔權力往往過分集中於主要領導干部手中,這樣既容易導致決策失誤,也容易導致腐敗產生﹔權力運行過程尚不夠公開透明,對權力的監督仍不夠有力。
因此,一方面,既要保証和發揚決策效率高、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等優勢,另一方面,又要著力防止權力濫用、避免決策失誤和出現腐敗問題,這是我們的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面臨的重要問題,是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要努力實現的目標,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內容。
問:如何實現權力的制約、監督和公開?
答:全會決定提出,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這裡指出了實現建設廉潔政治的目標,主要是通過健全權力運行體系以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這“兩個體系”的路徑來實現。
在權力制約方面,全會決定指出,要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一是要吸收近幾年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的經驗,按照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職責權限,合理劃分、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權力和職能,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二是要按照不同性質的權力由不同部門行使的原則,使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相分離,對直接掌管人財物等高風險部門和崗位的權力進行限制,壓縮和規范各種權力的自由裁量空間,從而降低權力失控乃至腐敗發生的幾率。三是要按照同一件事情或同一類任務由一個部門負責的原則,加大機構和職責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解決部門眾多、職責分散和交叉扯皮問題。
在權力監督方面,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當前,尤其要更好發揮互聯網在公開和監督方面的積極作用。
在權力公開方面,全會決定指出,要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司法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切實做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問:如何加強和改進對一把手的制約和監督?
答:三中全會決定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抓住了防治權力腐敗的重點。這些年,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主要領導干部,有的還是高級干部。據統計,在所有受紀律處分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佔總數1/3以上﹔在廳局級以上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更高。這說明,對一把手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
從不少地方和部門的做法和經驗看,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應當從這樣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規范主要領導干部的職責權限,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原則進行分工,按決策、執行、監督要求分解權力,形成領導班子成員內部相互制約和協調的權力運行閉環系統。二是健全施政行為公開制度,推進主要領導干部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力爭隱性權力顯性化、顯性權力規范化。三是探索完善主要領導向黨委或紀委全委會述職述廉,以及上級黨委或紀委常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干部談話制度。四是加強巡視監督,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不斷增強巡視監督的威懾力和實效性。五是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把行政監察滲透到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層面,強化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六是健全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機制,更好發揮互聯網監督作用。七是要堅決查辦在主要領導干部中發生的腐敗案件,隻要涉及腐敗,都要一查到底,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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