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專題報道>>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尹蔚民: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尹蔚民
2013年12月20日07:0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必須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推進社會領域制度創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推進社會保障領域的制度改革和創新,應准確把握新形勢新要求,明確改革的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一項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等內容,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刻轉變,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現了由政府和企業保障向社會保障、由職工保障向城鄉全體居民保障的重大變革。

從黨的十二大到黨的十四大,作為經濟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入對計劃經濟時期勞動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探索時期。這一時期,為配合國營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和實行勞動合同制,落實企業在勞動、人事、分配方面的自主權,社會保障改革試點主要是立足於通過退休、待業等費用的社會統籌來解決企業負擔畸輕畸重問題。1984年開始在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9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部分積累,並明確規定先由市、縣級統籌,再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首次在我國建立了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制度,為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改革、搞活用工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從黨的十四大到黨的十六大,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總體目標,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入各項制度全面改革和創新時期。黨的十四大開啟了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改革征程,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把社會保障制度列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一個重大轉折時期。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總體目標,確立了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模式,要求進一步健全失業保險制度,普遍建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政事分開、統一管理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經過改革試點,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專章規定了社會保險。1994年和1996年勞動部先后頒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范建立了社會化的職工工傷、生育保險制度。1995年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以農民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繳費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老農保)。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了統一的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基金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作出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對原公費、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明確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1994年國務院頒布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8年又對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體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1999年國務院發布《失業保險條例》,以法規形式規范完善了失業保險制度,將原來隻適用於國有企業的“待業保險制度”擴展到所有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將隻由企業繳費改為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范了城市貧困居民社會救助工作﹔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和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政策,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在原勞動部基礎上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初步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從黨的十六大到黨的十八大,以統籌城鄉發展為顯著標志,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入城鄉統籌、全民覆蓋、全面發展時期。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將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作為一項重要指標,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把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作為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點任務並作出部署。在總結東北三省試點經驗基礎上,國務院陸續出台了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要求逐步做實個人賬戶,解決農民工、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制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普遍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2003年國務院決定開展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2007年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200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12年底總體實現城鄉低保應保盡保。2009年國務院決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1年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到2012年底實現制度全覆蓋。2003年國務院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2007年開始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大政府對城市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的投入力度,重點解決城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在此期間,國家還制定實施了支持發展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的政策措施,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初步形成。

(責編:姜萍萍、謝磊)


相關專題
· 人民日報理論版
· 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熱帖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