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專題報道>>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法學專家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②

陳光中:應當如何完善人權刑事司法保障?

2013年12月05日11:33   來源:光明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原標題:應當如何完善人權刑事司法保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繪制了新時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偉藍圖。司法改革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的組成部分,在此次全面深化改革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其中,“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個十分耀眼的亮點。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刑事司法人權保障方面有較大改善,但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少,離確保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尚有相當差距。我們應當為進一步完善人權刑事司法保障作出不懈的努力,其中包括在2020年以前對相關法律作出新的修改。對此重點談以下幾個問題:

一、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堅決貫徹疑罪從無規則

保障被追訴人的權利是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重心所在。因為國家專門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支撐和后盾,在追究和懲罰犯罪的過程中,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超越權限,甚至濫用權力,進而侵犯被追訴者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保障被追訴人人權的基礎條件在於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根據該原則,被追訴犯罪的人在最后確定有罪以前應被假定為無罪的人,是訴訟的主體,不得強迫其自証其罪。而且公訴機關要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証責任,法院要根據確實充分的証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定罪,不能証實有罪,就應作無罪處理。

無罪推定要求“罪疑刑疑”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也就是說,定罪有疑作無罪處理,量刑輕重有疑作輕刑處理。無罪推定可以說是增強人權刑事司法保障的重要法寶。我國刑訴法尚未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其內容在刑訴法中已有較充分體現。如我國刑訴法不僅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基本原則,還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証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以及証據不足不起訴、証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疑罪從無規則等。

盡管如此,為了進一步完善人權刑事司法保障,還應在立法、司法解釋中確立無罪推定原則,並落實有關無罪推定原則的相關內容,尤其是對於達不到有罪証明標准的疑罪案件,司法人員應當寧縱勿枉,堅決依法貫徹疑罪從無規則。應當吸取過去冤、錯案發生的教訓,不容許搞疑罪從輕、留有余地的做法。對於過去以疑罪從輕處理的案件,被判刑人不斷申訴的,應當主動審查,確屬証據不足的,應當予以改判糾正。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完善人權的刑事司法保障。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相關專題
· 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熱帖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