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專題報道>>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法學專家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②

陳光中:應當如何完善人權刑事司法保障?

2013年12月05日11:33   來源:光明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原標題:應當如何完善人權刑事司法保障?

二、嚴禁刑訊逼供,嚴格實行非法証據排除規則

刑訊逼供不僅是最大的程序不公,也是造成刑事冤案的最重要原因。據統計,至少95%以上的冤案是由於刑訊(包括變相刑訊)造成的。每一起冤案錯案,不僅嚴重侵犯了被錯判者的人權,而且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有效遏制刑訊逼供,修改后的刑訴法在原有制度基礎上,用多個條文構成“組合拳”來嚴禁刑訊逼供的發生。如建立了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制度,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逮捕后應及時送交看守所並在看守所訊問等等。修改后的刑訴法實施以來,刑訊逼供現象雖已得到明顯遏制,但是刑訊逼供仍未絕跡,特別是變相的刑訊逼供時有出現。

要杜絕刑訊逼供,還應當進一步堵塞法制上的漏洞,如防止犯罪嫌疑人在進入看守所之前、在看守所訊問中以及在監視居住期間,尤其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可能出現的刑訊逼供,防止偵查人員利用法律沒有規定的變相肉刑,如晒、凍、烤、餓和疲勞訊問等來取得供述。

為了真正實現杜絕刑訊逼供,還必須嚴格實施非法証據排除規則,以保証用以定案的証據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非法証據排除規則在修改后的刑訴法和司法解釋中已有明確規定,但從修改后刑訴法近一年的實施來看,能夠真正排除非法証據的情形並不多見。因此,必須下定決心排除阻力,使其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首先要解決刑訊逼供等方法造成肉體上劇烈疼痛以及精神上痛苦的程度在實踐中如何把握的問題,特別是偵查人員慣用的疲勞訊問、威脅等非法取証的排除范圍如何把握。其次要正確把握排除的証明標准,按修改后的刑訴法第58條規定不能排除非法取得疑點的,就應當予以排除。

三、應當進一步完善辯護制度

辯護制度是否發達,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程度的重要標志。修改后的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了較大完善。但從完善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仍存在較大的完善空間。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二:

一是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是否享有取証權問題。從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的目的來看,辯護律師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並為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辯護做准備。而辯護律師享有調查取証權,是全面收集証據、了解案情的前提,是提供有效辯護的重要保障。遺憾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盡管規定偵查階段律師具有辯護人地位,且辯護律師的權利也有所擴大,但對其是否有主動收集証據的權利,法律規定得比較模糊,而且存在矛盾。2012年底新出台的法律解釋對此問題也沒有明確規定,實際上這個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其實,在偵查階段賦予律師調查取証權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為了保証辯護律師能夠提供有效辯護,本人認為,下一步應當總結司法經驗並吸收外國的有益做法,以立法、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偵查階段律師有權收集証據。當然,考慮到偵查階段的特殊性,律師收集証據的權利可設定在其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后,以此減少此項制度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二是完善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問題。順應辯護制度發展的時代潮流,修改后的刑訴法將法律援助的適用階段提前到了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並將范圍擴展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辯護律師的介入范圍仍需擴展。

本人一直認為,罪行越嚴重,辯護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就越大,尤其是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由於關系到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終身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全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兩類案件在二審程序中是否應當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特別是死刑案件,法律尚未涉及死刑復核階段的法律援助問題,這是必須盡快加以解決的重要人權保障問題,也是使我國人權刑事司法保障更加符合國際刑事司法准則的必然要求。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教育部社科委法學學部召集人)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相關專題
· 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熱帖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