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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革開創中國的新未來——解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新亮點

2013年11月25日15:10   來源: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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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用改革開創中國的新未來

【亮點】國有資產監管從管企業為主向管資本為主轉變

【《決定》原文】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

【解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產業經濟部部長馮飛認為,國有資產監管從管企業為主向管資本為主轉變,有利於從整體上發揮國有資本的重要戰略性作用。《決定》進一步強調了國有資本的全民所有性質,廣大人民群眾將更多享有國有資本收益。

“《決定》關於壟斷行業改革的思路非常清晰,明確要將自然壟斷性環節和可引入競爭的環節分開,同時強調自然壟斷環節要靠有效政府監管克服壟斷弊端。”馮飛說,比如電網、鐵路路網、油氣運輸管網具有自然壟斷特性,但發電和售電環節、油氣上游開採和下游煉化銷售以及鐵路客貨運輸等環節都可以引入競爭。

【亮點】股票發行將推行注冊制

【《決定》原文】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解讀】“這是股票發行注冊制首次列入中央文件,將對我國資本市場帶來重大影響。”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証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中國股市市場化進程中的最大障礙就是對股票發行的過度行政干預。近一兩年來,市場對實行注冊制的呼聲很高,監管層也多次透出未來要推行注冊制的信號。

資本市場的活力將由此得到釋放。值得注意的是,股票發行由審核制向注冊制過渡,並不意味著發行標准的降低和監管的放鬆。証監會需要把更多精力由審批轉移到查處市場違規行為、打擊証券犯罪和維護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等方面。

【亮點】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權成財稅體制改革重點

【《決定》原文】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解讀】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認為,《決定》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點明了財稅體制作為國家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將成為下一步改革的重點。財稅改革涉及多方關系,包括國家和納稅人、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市場等,通過完善立法可最大限度集中民情、民意、民智。

楊偉民說,歷經近20年分稅制改革,財稅體制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暴露,要破解這些問題,需要對財稅體制改革進行總體設計,建立科學的財稅體制。《決定》提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意味著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將會更加明確界定,並根據事權確定大體支出責任,實現財力和事權關系的總體平衡,在這一過程中今后應減少任意設置專項轉移支付。

亮點】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決定》原文】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解讀】對於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認為,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

一是法律已經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還沒有得到充分保障。要通過一系列政策措施讓農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得到充分保障,這是最基本的。這方面工作正在推進。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証等舉措,就是為保障農民的財產權利奠定重要基礎。

二是創造更好的制度使農民的財產權利得到更好的運用。為此,《決定》要求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等,就是為保障和實現農民財產權利而提出的重要舉措。需要指出的是,在這個過程中,既不能損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也不能讓農民流離失所。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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