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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不還曝光身份証號

政策解讀:進了“黑名單” “老賴”很麻煩

記者  徐  雋

2013年07月20日10:0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發布,10月1日起全國法院系統將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欠債不還”將被曝光

根據《規定》,具有以下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偽造証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長期以來,債務人欠債不還、不守信用、逃廢債務、規避執行成為一種社會頑疾。建立健全懲戒制度,成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中之重。《規定》並非要求將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都納入該名單,而是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才納入該名單。

“老賴”履行義務,可從“黑名單”刪除

根據《規定》,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名單的程序包括提示、啟動、認定、生效四個環節。首先要在《執行通知書》中對被執行人作出納入風險提示,其次是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納入決定,決定作出立即生效。

孫軍工說,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一般應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糾正申請並說明理由。失信被執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讓信用與生存空間直接挂鉤

根據《規定》,失信信息可以通過全國統一的名單庫在互聯網上向社會公布,也可以通過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布。《規定》還確立了定向通報制度,將失信信息數據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等通報,由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等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規定》要求公布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証號碼。

《規定》明確,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孫軍工說,抓住身份、地位特殊的被執行主體的要害,規定直接向其所在單位、上級單位推送,將成為破解特殊主體執行難的一個有力手段。《規定》的出台就是要通過信用懲戒手段,使被執行人的信用好壞和其經濟利益、個人名譽、企業聲譽、交易機會、生存空間直接挂鉤,使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

《 人民日報 》( 2013年07月20日 02 版)

(責編:吳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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