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徐雋 吳燕
2013年05月25日09:3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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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發票,的票、住宿、加油、辦公用品均可”,登錄一些二手貨交換網站、網絡論壇、微博,求發票、賣發票的帖子輕輕鬆鬆就能搜到一長串。買家著急搜集發票報銷換錢,賣家樂得廢票利用賺點外快,這種交易,對買賣雙方來說,似乎是“雙贏”。殊不知,這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嚴重者還將觸犯刑律。
“討張發票簡直比借錢都難”
“求購固定面額的交通發票,每月都需要,可長期合作”、“攢的購油票,保真,現低價轉讓”……登錄一些二手貨交換網站、網絡論壇、微博,求發票、賣發票的帖子輕輕鬆鬆就能搜到一長串。
打開這些帖子,記者看到,“求購”的多是一些需要發票充賬的人,他們有的表示願用手中的其他物品進行置換﹔有的則直接給出了3%至10%不等的“提成”額度,表示要用現金購買。“出售”的則大多聲稱手中的發票為自己平時積攢下來的交通、住宿、通信、購物等發票。
在記者身邊,這種情況也不少見。每到月底,一些“白領”就開始四處出擊搜集發票。在一家廣告傳媒公司工作的林女士對記者訴苦道:“公司發的很多錢都要通過報銷的方式才能拿到,同事間討張發票簡直比借錢都難”。
“有一次,到了年底,朋友同事問了一圈,還有4000塊的交通補貼沒有湊齊票。打車回家,就隨口問司機有沒有加油票,沒想到,他翻出厚厚一沓。”在一家國企工作的小汪向記者描述了第一次購買發票的經歷,“花150塊錢就買來4000元發票,當時感覺真劃算!司機師傅說,這些油票擱著就是廢紙,賣了他還能補貼點油錢。”
像這位“的哥”一樣,有些沒地兒報銷的普通消費者,發現這些原本“爛在手裡”的各類票據,居然能攢起來派點用場,也樂得賺上點外快。這種閑置的發票交易,對買賣雙方來說,似乎是“雙贏”。但恐怕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這也是違法的。
銷售真發票漸成發票犯罪的重要形式
“過去,發票犯罪多以制造、銷售假發票、空白發票為主,現在銷售公交車票、地鐵票、火車票、汽車燃油票等真發票,已逐漸成為非法出售發票類犯罪的一種重要形式。”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張鵬告訴記者。
25歲的王某曾是北京地鐵公司的員工,他工作的地鐵站可為市政公交一卡通充值。每天,充值點附近及過道上、垃圾桶中便堆積著大量被丟棄的充值專用發票。愛上網的王某偶然間發現不少人在網上販賣充值專用發票且獲利頗豐。驚訝之余,他也開始盡可能多地搜集充值發票,在網上注冊登記並發布廣告。
2012年6月17日,一買家向王某提出購買800多張面值為100元的充值專用發票,最后以1600元的價格成交。第二天,剛剛與買家完成交易,王某即被公安民警抓獲。
張鵬介紹,此類非法出售發票的犯罪主體,多為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系統及票務中心、加油站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能夠接觸到大量被廢棄的發票。
作為曾經的北京市某出租汽車公司司機,28歲的劉某平日裡工作踏實、熱心,口碑人緣都不錯。當他偶然得知有不少人在網上求購出租車汽車專用發票后,便在網上發布了廣告信息及聯系方式,准備出售乘客忘記索要的出租車發票。發展到后來,他到出租車公司領取空白卷軸發票時,都會有意多領一些,並購置了一台小型打印機,根據“客戶”的需求打印空白發票上的內容。
2012年8月1日,劉某在以3100元的價格出售372份出租車汽車專用發票及329份出租車汽車燃油附加費專用發票時,被當場抓獲。民警又在其住處起獲了906份尚未售出的出租車汽車專用發票及作案工具。
據統計,2012年,海澱法院受理此類案件38件,佔全部非法出售發票類案件的62.3%,而2011年僅受理1件此類案件,佔全部非法出售發票類案件的8.3%。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觸犯刑律
張鵬介紹,刑法第209條規定了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以外的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出售多少發票可能觸犯刑律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上文提到的王某、劉某出售發票超過500份,法院審理認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且情節嚴重。考慮到其僅是貪圖小利,所售出的發票未造成實際損害等,法院減輕了處罰,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一萬元。
法官提示,很多人並不清楚賣真發票是違法行為。說起發票犯罪,一般人都認為是制銷假發票。自己消費后取得的合法的真發票,可以隨意處分,然而有償轉讓、倒賣發票的行為,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不過,現行刑法對單純購買真發票的行為,並未要求追究刑事責任。不少單位報銷審查不嚴,甚至將此類發票作為職工福利報銷,助長了這種買賣行為。”張鵬說。
存在非法銷售發票廣告的網站,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呢?記者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証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
【鏈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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