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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殘疾大學生的公務員考試之旅

2013年04月15日10:24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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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能不能當公務員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共計有137人報考了安徽省殘聯的兩個職位,通過資格審查后,76人拿到了准考証,其中有7人是視障考生。

“殘疾人就業難,殘疾人畢業生就業更難。”這是安徽省殘聯理事長張純和近年來在基層調研時的最大感觸。在他看來,“殘聯不僅是為殘疾人服務的,同時也要吸納有願望、有能力的殘疾人畢業生直接為殘疾人服務,從而體現殘聯這一社會組織的代表性。”

“這一次黨組會通過決定,拿出僅有的兩個空編,面向殘疾人招考。”據他介紹,按照中殘聯的相關規定,殘聯機關殘疾人干部佔編制總數的比例應該達到15%左右,目前,安徽省殘聯機關尚未達到這一比例,這也是本次專門面向殘疾人招考的動因之一。

“所以,今年制定招考條件時,不分殘疾的類別、等級、專業,隻要持有殘疾人証,符合年齡和學歷條件,就可以報考。”他說。

“我們等於出了一個難題,特事必須特辦。”在張純和看來,這也是一個多方形成共識的過程,“組織部門、人社部門對此都非常重視,協調會開了很多次,最終拿出了招考方案。”

“宣海的事情一度讓我們感到‘很被動’,其實,我們在背后作了很多努力。”安徽省人社廳的一名工作人員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從國家層面來看,公務員考試主要是針對健全人的考試,相關制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此外,因為殘疾人考生的情況各不相同,有的是視力不好,有的是肢體不好,針對不同的問題,如何組織筆試、面試,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遵循。”

據了解,考慮到視障考生需要使用讀屏軟件,但“圖形圖表題”無法通過語音進行准確表述,最后,試題結構作出了調整,報考同一職位的所有殘疾人考生均不考這一題型。

在這名工作人員看來,當前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政策依據。如果按照以往的制度,根本就無法操作,比如體檢的標准。“我們隻能去摸索,不斷地去完善。”

“我們認為,這次招考在沒有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體現出了以人為本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滿足他們的特殊需求。”張純和說。

對於殘疾人來說,如果被錄取,能否勝任公務員工作呢?據張純和透露,起初也有人對此存在顧慮。他解釋道:“他們能從學校順利畢業,就說明他們具備一定的文化素質和生活自理能力,並有自強不息的奮斗精神,此外,文秘工作不需要經常外出,也不是很繁重。”

“如果最后錄取的人是聾啞人,我們將配備手語翻譯,如果是盲人,我們將配備盲文辦公軟件。”張純和表示,“我們希望招來的人不是擺設,不是花瓶,而是來了之后能成為有用之才,在這裡愉快地工作。”

“行政機關應帶頭招錄符合法定比例的殘障人士”

在宣海看來,自己的“公考”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反歧視行動。它的意義在於,“為殘疾人爭取平等就業的權利,讓殘疾人參與到社會事務管理中來。”

據了解,考試結束后第2天,宣海就聯合其他殘障人士,向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全國3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出建議信,倡導推廣安徽省專門招錄殘障人士、首設無障礙考場等做法,切實落實殘障人士國家機關內按比例就業制度,保障殘障人士的就業權利。

公益機構“南京天下公”負責人於方強評價道,“安徽省的做法是突破性進展。”但他認為,從目前的形勢看,消除殘疾人就業歧視,仍有漫長的路要走。

我國於2008年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確定了殘障人士按比例就業制度,並在《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規定,“殘疾人就業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但是,這一規定的落實情況究竟如何呢?

2012年8月,公益機構“南京天下公”以公開申請政府信息的方式,對江蘇、浙江、安徽和上海四地的公務員招錄中的殘障人士數量及比例進行了調查,並發布了《華東殘障公務員招錄調查報告》。

該調查以40個地級市和直轄市上海共41個城市作為樣本,其中僅有18個城市作出了“有效回復”,提供了具體數字。有些城市給出的“無效回復”稱:“沒有具體數字、未統計或信息不存在。”

調查結果顯示,2008年至2011年這4年中,18個地級市共招錄公務員21184人,其中殘障公務員8人,所佔比例為0.03%。有12個城市,4年來從未招錄過1名殘障人士。在有殘障人士招錄的6市中,比例最低的某市為0.04%。

該報告分析說,造成殘疾人在公務員系統就業比例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性障礙仍然存在,如原人事部和衛生部2005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准(試行)》中明確規定,視力殘障人和聽力殘障人不合格﹔監督殘疾人保障法律法規落實的機關級別較低,欠缺獨立性。勞動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各級殘聯,他們本身也是各地行政機關組成部門或者是接受法律委托的社會團體,難以對整個地方的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的行為形成監督和制約﹔公務員招錄權利救濟機制無力。近年來發生的公務員招錄爭議訴訟案中,絕大多數考生最終敗訴,受害人很難得到有效救濟。

此外,該報告著重指出,各機關缺乏吸納殘障人士就業的動力和壓力。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障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可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來替代。

“行政機關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無異於將錢從‘左口袋’挪到‘右口袋’,無法對其實行有效監督。”於方強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打了一個比方。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發布的“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調查報告”也曾指出,國家機關不應適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這是對法律精神的實質違反。同時,國家機關在公務員招錄中,應當按照1.5%的標准為殘障人士預留崗位,將部分適於殘障人士的職位給予定向招錄,這樣才能保障殘疾人擔任公職的權利。

“如果行政機關帶頭招錄符合法定比例的殘障人士,就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對殘疾人的就業問題,全社會都會重視起來。”於方強說。(王磊)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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