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2日16:0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 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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