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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之“果”如何分享

2013年02月01日04:40    來源:大眾日報

  “省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在改革中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的合理共享機制’,這對於深化改革,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徐超麗委員說。

  徐超麗委員認為,公共資源是與私有資源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它具有消費上的不可分性、非競爭性,以及收益上的排他性,這些特性意味著其所有權不能界定為私有產權,需要通過委托代理的方式交給政府或其他社會中心來經營。在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中,公共資源的數量相當龐大。其中,以土地、水、礦產等有形的自然資源,還有龐大國有資本,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制度等無形社會資源。

  從是否以追求經濟收益為目標來區分,可以把公共資源分為兩種:一種以謀求經濟收益為目標,一種以公益為目標。徐超麗表示,央企以及地方國有企業的稅收和利潤,就是公共資源收益。但此次報告中提到的公共資源出讓收益,主要是指政府出讓土地和礦產的資源性收益,這一直是社會各界關心的熱點。

  她舉例說,土地出讓收益先在國家和地方之間進行分配,形成中央與地方財政的政府預算收入報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項目,但支出還不太清晰。“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共享機制建立的初期,要把產生的收益逐漸實現‘應收盡收’,才能在各地政府的預算計劃中列入,清楚地安排收益的支出方式、支出流向,這決定了收益共享的水平與結構。另一方面,收益共享也不是‘人手一份’,那些投向教育、醫療、養老的政府投資就是收益共享的常規方式。”

  談到矛盾比較突出的土地和礦產資源出讓收益問題,山東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華委員說,“礦產資源在出讓開發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一是由於不充分競爭等原因,礦產開發權以很低的成本讓渡給企業﹔二是租金比例較低。因此,企業飛速地提高收益,但用於公益性支出卻很少。”他認為,礦產資源理應提高收租分紅比例,用於公益性支出。在土地方面,土地“招拍挂”方式是探索市場化,“但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由於不夠透明,收益有時被人為操縱,進了個人的腰包,分配不合理出現。”陳華說,對不適宜出讓的公共資源,則應明確不搞市場化運作,由財政給予足夠的補貼。

  “改革具有階段性,在一定階段內,收入差距會拉大。但目前的情況是,收入差距過大。”山東大學經濟學院經濟系主任侯風雲委員說,難點在於調節利益分配。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地方部門利益、行業利益越來越突出,政府也要約束自身利益,真正成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建立起公共資源出讓收益的合理共享機制。“《大學》中說: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讓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最終目標是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本。”徐超麗委員說。

(來源:大眾日報)

(責編: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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