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照照歷史的鏡子》﹔作者 王壽南﹔新華出版社
中國傳統知識分子的人生價值取向既是為社會人群作奉獻,將奉獻當成自己的責任,所以,傳統知識分子的人生觀乃是一種義務觀。“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大同世界的行為,也是傳統知識分子處世的態度。
在論語中所提到的“士”就是知識分子,試引幾段論語中有關“士”的原文:
子曰:“士志於道,而恥惡衣惡食者,未足與議也。”(裡仁)
曾子曰:“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遠乎?”(泰伯)
子曰:“士而懷居,不足以為士矣。”(憲問)
子曰:“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衛靈公)
子張曰:“士見危致命,見得思義。”(子張)
從上引論語中的幾段話可以發現,一個“士”至少要做到下列幾點:(一)不追求自己的物質享受﹔(二)終身堅守道德原則,甚至在必要時應該為道德而犧牲自己的生命﹔(三)為了達成提升道德的理想,應該對社會負有責任感。
自孔子以后,二千年間的傳統知識分子所自我要求的都是遵照論語的標准,於是養成了傳統知識分子強烈的義務觀和責任感。《墨子•貴義》篇中提到希望人都能做一個義士,義士即是肯自我犧牲來負起人類理想的責任的知識分子。張橫渠說:“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說出了傳統知識分子為國家、為社會、為文化、為歷史而肩負起責任的雄心壯志。范仲淹也說:“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更充分表達了傳統知識分子義務重於權利,責任重於享受的人生觀。
傳統知識分子所講的義務和責任,與今日西方人站在法律上所講的義務和責任不全相同。今日所稱的義務和責任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個人一定要做的事,譬如納稅和服兵役,是有相當強制性的。在中國古代,納稅和服兵役(有時還要服勞役)也都是國民要盡的義務,但是,傳統知識分子所講的義務和責任,主要並非指納稅和服兵役,而是指自己對人生理想所應付出的心力。這人生理想包含了倫理道德的發揚、人格尊嚴的維護,對人性真與善的執著,對社會人群幸福的貢獻等等。這些都不是法律所規定強迫要做的,所以,傳統知識分子的義務觀和責任感是自發性的。
傳統知識分子的義務觀和數千年累積下來的倫理思想有密切的關系。在倫理思想指導之下,每個人最重要的事,是各盡自己的本分,如果言行超越本分,人群的秩序就會被破壞,所以“名分”觀念在中國遠古時代便已經出現。孔子所說“必也正名乎”的話,雖然是對政治而發,實際上可以應用到社會、家族之中。“守分”成為中國古代社會中,一個人應該遵守的基本行為標准之一。在這種情形下,一個人的言行要時時刻刻自覺是否合乎自己的身份,而不要先管別人的言行。孔子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大學裡說:“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都只是說到哪一種身份的人要有怎樣善待別人的言行,如果自己不能夠約束自己的言行,便是逾禮。在古籍中,我們隻看到作者勸人如何約束自己,如何反省自己,卻沒有看到作者教人如何去挑別人的毛病(對君主的諍諫除外,關於諍諫,下面還要再談到),也沒看到作者教人如何把過錯推給別人。所以,在倫理思想之下,傳統知識分子形成了強固的自我節制觀念,一切要“反求諸己”,因此,“責己也嚴,責人也寬”乃是當然的事。於是,遇到任何事,一個傳統知識分子不會問法律上是不是要求他去做,也不會管做了以后有沒有報酬,他所想到的是以他的倫理身份該不該做,做了以后對道德和文化有沒有正面的影響,如果這事是他倫理身份內該做的事,對世人又有益,他會毅然去做,雖然,法律並沒有要求他去做,做成后政府也不會給予報酬,這些他都不會在乎,因為他認為那是自己的義務。《禮記•儒行篇》說:“苟利國家,不求富貴”,便說明了儒者——傳統知識分子將應為之事視作義務,而不爭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