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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貴受賄案一審被判死緩

2012年11月17日10:54    來源:內蒙古日報

  本報包頭11月16日電 (記者 祝 福 通訊員 戴 妍)11月16日上午10時,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李石貴涉嫌巨額受賄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石貴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間,被告人李石貴利用擔任巴彥淖爾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副市長等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巴彥淖爾市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李國民、內蒙古海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楊永亮、內蒙古經緯建設有限公司劉虎林等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36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61.6萬元的黃金2000克。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石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予嚴懲。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石貴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來源:內蒙古日報)

(責編: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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