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日經濟合作
(一)中日貿易
截至2003年,日本連續11年為我國第一大貿易伙伴。其后日本成為我國第三大貿易伙伴,僅次於歐盟和美國。2005年中日貿易額達1844.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9.9%,佔我對外貿易總額的13%。中方逆差164.6億美元。
(二)日本對華投資
2005年日本對華直接投資項目數3269個,同比下降5.36%﹔合同金額119.2億美元,同比增長30.1%﹔實際到位金額65.3億美元,同比增長19.78%。截至2006年4月底,我累計利用日資項目達36030個,合同金額817億美元,實際到位金額548億美元,是我利用外資第二大來源,僅次於香港。(三)日本對華資金、技術合作
1、日元貸款
日本對華日元貸款始於1979年。截至2006年6月,日本政府已累計向中國政府承諾提供日元貸款協議金額約32078.54億日元,用於242個項目的建設。截至2006年5月底,我國實際使用日元貸款約23864.13億日元。日本對華日元貸款佔我國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50%左右。中日雙方已原則同意在2008年前終止對華日元貸款。
2、無償援助
2005年日本政府對華無償援助金額為10.45億日元,項目為3個。截至2005年,中國共接受日本無償援助累計1376億日元(約合12.5億美元),用於136個項目的建設,涉及環保、教育、扶貧、醫療等領域。
3、“黑字還流”貸款
1988年和1994年日本進出口銀行兩次提供“黑字還流”貸款,共計1400億日元。三、中日科技交流與合作
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初,中日兩國就開始了民間科技交流,它是當時我國技術人員了解世界科技發展情況的重要渠道之一,一直延續到七十年代。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中日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於1980年簽署,雙方建立起政府間科技合作關系。此后,兩國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形成了多形式、多渠道、官民並舉的局面,是中日友好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特別是在應用技術合作方面,成績顯著,為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科技進步起到了積極作用。現在中日政府間的科技合作主要包括:根據《中日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開展的合作,在政府科技合作協定框架下兩國政府部門的對口合作(包括部門間簽署的合作協議等),通過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渠道的技術合作以及《中日核能合作協定》等。此外,雙方許多部門、地方、研究院所、大學都開展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對促進兩國科研人員的交流、開展合作研究等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四、中日文化交流與合作
新中國成立后,中日兩國就開始了民間文化交流。主要形式有文藝演出、藝術和文物展覽、學術和人員往來等。其中,1972年上海舞劇院訪日演出等一系列重要文化交流活動為中日邦交正常化做出了積極貢獻。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兩國政府間的文化關系開始建立並不斷得到加強。1979年12月6日,中日兩國簽署《中日文化交流協定》,確定了發展兩國文化、教育、學術、體育等方面交流的目標。在雙方共同努力下,中日文化交流與合作全面發展,呈現出官民並舉和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局面,其范圍之廣、規模之大、數量之多、活動之頻繁、內容之豐富,在與中國有文化交流的國家當中處於領先地位。
近年來,中日兩國舉辦了眾多大型文化交流活動。其中規模較大的有:1999年我在日本舉辦“99東瀛行”活動,日方在華舉辦“日中文化友好年”活動﹔200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30周年之際,中日兩國共同舉辦了“中日文化年”活動,全年共舉辦文化交流活動300余項。
中日兩國文化相近,民間文化交流十分活躍。據統計,目前民間文化交流約佔交流總量的95%以上。特別是文物、書法、詩歌、水墨畫、戲劇(京劇、歌舞伎)等傳統東方文化的交流獨樹一幟。近年來,雙方在商業展演、音樂影視、動漫游戲等新興文化產業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蓬勃發展。目前,日本已成為中國最重要的文化貿易伙伴之一。
根據中日文化交流協定,從1981年開始,中日兩國每兩年分別在本國首都舉行一次中日政府間文化交流協商會議。2006年5月23日,第12次會議在東京舉行。雙方認為,定期舉行協商會議,交換意見,有助於加強相互了解,促進兩國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健康發展,並就進一步推動文化、教育、科技、學術等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支持兩國青少年之間和民間團體之間的文化交流活動達成共識。本次會議還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日本國外務省關於在東京設立中國文化中心的備忘錄》。
文化交流貢獻獎是文化部授予對中外文化交流做出杰出貢獻人士的最高榮譽。迄今為止,先后向日本創價學會名譽會長池田大作、日中文化交流協會前會長團伊玖磨(已故)、日本友好人士小島鐐次郎、小島康譽、日中友好協會會長平山郁夫、日中友好會館會長后藤田正晴(已故)、日中文化交流協會代表理事白土吾夫(已故)、四季劇團藝術總監淺利慶太、茶道裡千家第15代家元千玄室、日本出版販賣株式會社、鬆山芭蕾舞團理事長清水正夫、鬆山樹子夫婦、著名舞蹈家花柳千代頒發了文化交流貢獻獎。五、中日軍事交流與合作
中日兩國於1974年互設武官處,70年代末開始軍事交流,關系發展良好。1989年后兩國軍事交流一度中斷。1995年日本防衛廳參聯會主席西元徹也訪華,中日軍方高層交往得以恢復。1998年實現國防部長互訪。2000年實現兩軍總參謀長互訪。1997年至2005年,中日副部級年度防務磋商共舉行了6次。中日雙方還在防衛醫學、院校和學術研究等領域開展交流。
六、中日間敏感問題
(一)歷史問題
歷史問題是中日關系中敏感的政治問題。如何認識和對待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中國的歷史,早在一九七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時就是焦點,在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有明確表述,是事關中日關系政治基礎的重大原則問題。中方歷來主張“以史為鑒,面向未來”,願意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發展兩國人民世代友好。但前提是必須正視和承認歷史。1998年江澤民主席訪日時,全面、深入、系統地闡述了中方原則立場。日方首次承認對中國的侵略並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並與中方共同確認正確認識和對待歷史是發展中日關系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日本極少數右翼勢力否定、美化侵略歷史的活動仍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右翼勢力通過炮制歷史教科書宣傳反動史觀、日本領導人參拜靖國神社等。
2001年以來,連續發生歷史教科書問題和靖國神社問題,對中日關系形成嚴重干擾。中方對此及時進行了必要斗爭,敦促日本政府以實際行動履行在歷史問題上的表態和承諾,並對極少數右翼分子嚴加約束,以正確的歷史觀教育國民。從2001年至2006年,小泉首相無視國際社會、亞洲鄰國和日本人民的關切和反對,六次參拜靖國神社,導致中日關系陷入政治僵局。
(二)台灣問題
台灣問題涉及中日關系的政治基礎。二次大戰后,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將台灣及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當時的中國政府曾派員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接受日方投降並向全世界宣告收復台灣。此后,日在追隨美國承認台蔣的同時,實際上一直把“台灣歸屬未定論”作為對華政策的一項基本原則。1972年,在“尼克鬆沖擊”和日國內強大壓力下,田中角榮、大平正芳等日本政治家順應民心,加速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進程。田中內閣明確表示充分理解我提出的復交三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蔣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經過反復談判,1972年9月29日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上述表明,中日兩國之間圍繞台灣地位問題已通過邦交正常化從政治上得到了結,雙方就日台關系的性質和處理原則達成諒解。
中方關於日台關系的立場是明確的,即對日台開展民間往來不持異議,但堅決反對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搞“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要求日方明確承諾台灣不包括在日美安全合作范圍之內,不要向“台獨”勢力發出錯誤信息。
(三)釣魚島問題
釣魚諸島位於中國台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2海裡的東海海域,是台灣省的附屬島嶼,主要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和北小島及一些礁石組成。
釣魚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它和台灣一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對釣魚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我國的這一立場有充分的歷史和法律依據。
早在明朝初期,釣魚諸島就已明確為中國領土,明、清兩朝均將釣魚諸島劃為我國海防管轄范圍之內,並非“無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戰爭清政府敗局已定,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竊取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管轄。1943年12月中、美、英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這就意味著日本將台灣、包括其附屬的釣魚諸島歸還中國。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卻同美國簽訂了片面的《舊金山和約》,將釣魚諸島連同日本沖繩交由美國托管。對此,周恩來總理兼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指出舊金山和約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不僅不是全面的和約,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約。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交給日本。對此,我國外交部於1971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我釣魚諸島劃入“歸還領域”,嚴正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其后,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沖繩的施政權,對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
鑒於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有不同主張,我國政府從發展中日關系出發,在堅持我一貫立場的前提下,與日方達成了此問題留待以后解決,不採取單方面行動,避免這一問題干擾兩國關系大局的諒解。(四)日美同盟新一輪強化問題
2005年2月,日美發表“2+2”聯合聲明,明確共同戰略目標,並將台灣問題納入其中。2006年5月1日,日美安全磋商委員會會議(“2+2”會議),就駐日美軍重新部署達成一致,發表日美《關於實施駐日美軍重新部署的路線圖》以及“2+2”會議聯合聲明。2006年6月底,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訪問美國,與布什總統會談並發表《新世紀的日美同盟》的共同文件,標志著日美同盟強化到新的水平。
中方認為日美同盟是一種雙邊安排,其作用應控制在雙邊范圍之內,不應有損第三國的安全利益。台海局勢復雜敏感,中方希望美日從維護地區和平穩定大局出發,務必在台灣問題上慎重行事,不要向台獨勢力發出錯誤信息。
(五)戰爭賠償問題
日本過去的侵華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了深重災難。“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應牢記這段慘痛的歷史。同時應該看到,發動這場戰爭的責任主要是少數軍國主義分子,廣大日本人民也深受其害。我們黨和政府歷來主張把少數軍國主義分子與廣大人民區分開來。日本政府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時,明確表示痛感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責任並對此深刻反省。在此前提下,我國政府從國家根本利益出發決定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並載入1972年中日兩國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1978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再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確認了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的決定。我國政府將繼續堅持《中日聯合聲明》的立場,但日本侵華戰爭的一些遺留問題,至今仍構成現實的危害,如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強征“慰安婦”及強征勞工等問題,我國政府始終從維護我正當權益、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出發,要求日本方面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六)關於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問題
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是日本軍國主義侵華戰爭期間犯下的嚴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間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公然違反國際公約,多次使用化學武器,造成中國軍民大量傷亡。1945年日軍戰敗投降時,為掩蓋罪証,侵華日軍將大量化學武器掩埋地下或棄之於江河湖泊之中。迄今,已在中國14個省(區)60個地點發現當年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日遺化武對中國有關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和危害。
為減少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對當地人民群眾的傷害,中國政府早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就開始收集和處理工作。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和中國地位的提高,中國政府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要求日本政府解決日遺化武問題。經過多輪談判和現場確認,日本政府承認在中國遺棄了大量化武。1997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生效,中日兩國都是《公約》締約國。根據《公約》規定,日本遺棄在華化武由日本政府負責銷毀,並為銷毀提供一切必要的資金、技術、專家、設施及其他資源,中國政府提供適當協助。1999年7月,中日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了《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日本政府在《備忘錄》中表示銘記《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精神,認識到解決遺棄在華化武問題的緊迫性,承諾誠實履行《公約》規定的銷毀義務。
處理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工作正在穩步有序地推進。中日簽署《備忘錄》以來,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就如何盡快銷毀日本遺棄化武具體事宜多次進行磋商,已就選定銷毀技術及銷毀設施場址等達成一致,雙方目前正在為建設銷毀設施進行前期准備。此外,在中方敦促和協助下,日方對在中國發現的日本遺棄化學武器進行確認調查、挖掘回收及鑒定包裝等各類現場作業共計60余次,挖掘回收日本遺棄化學武器近四萬件。這些日遺化武暫時存放在專用倉庫內,待日后統一銷毀。
(七)光華寮問題
光華寮位於日本京都市,原為日京都大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中國留學生租賃的學生宿舍,地上五層,地下一層,建筑面積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灣當局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掠奪物資的公款買下該房產,1952年12月台“駐日使館”同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並於1961年6月以“中華民國”名義進行了房產登記。1967年台“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要求愛國華僑退出。但該房產自日本戰敗后一直由我愛國華僑和留學生管理和使用,台灣方面從未參與。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我駐日使館和駐大阪總領館對該寮一直給予經常性的監督指導,中國政府還撥專款對光華寮予以修繕,作為我留日學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起訴,認定由於中日邦交正常化,光華寮所有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同時稱原告具有“當事者能力”。台灣當局於同年10月以“中華民國”名義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稱台灣當局為“被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決定受理“中華民國”的上訴並將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決,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論據,判定我愛國華僑方面敗訴。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華僑方面於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自1974年至今,我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強調光華寮是中國的國有財產,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要求日方協助變更光華寮登記名義。同時指出,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事關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兩國關系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開制造“兩個中國”,違反了《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突破了兩國政府關於日台關系隻能維持民間和地方性往來的諒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在政治上是錯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在政府承認的法律效力、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別以及財產的性質區分等許多問題上違反了國際法准則,也與日本憲法的有關內容不符。目前該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審理。我對此保持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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