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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外連線)

專家解讀“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

生態環境監管體制改革將有序推進

記者  劉  毅

2017年10月24日05:3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十九大報告對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制作出了部署,提出“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設計和組織領導,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這將帶來哪些新變化?記者採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

記者:您認為,十九大報告提出“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有什麼重要意義?

常紀文:這一體制改革的部署契合了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系統保護的需要,體現了生態系統的綜合性和監管的綜合性,可以克服以往多頭監管和“碎片化”監管問題。

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思路一直是很明確的,措施部署是前后銜接和穩定發展的。例如,黨中央、國務院2015年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在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方面,提出“按照所有者和監管者分開和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的原則,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組建對全民所有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海域、灘涂等各類自然資源統一行使所有權的機構,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出讓等。”十九大報告則進一步提出了“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要求。

記者:設立這樣的監管機構,應如何加以落實?

常紀文: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措施,具有堅實的實踐基礎,在國家統一安排和地方自主探索下,浙江、福建、青海、吉林等地已經開展了自然資源資產統一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管的試點工作。在十九大報告指導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監管、污染排放監管領域的體制改革將有序推進。

在統一行使職責的體制建立過程中,有關部門的職責如果能夠獨立剝離的,應當予以剝離,合並到統一監管的部門﹔如果不能獨立剝離的,則可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予以保留,分工負責。隻有這樣,才能促進行政監管的社會性與生態系統的自然性契合。

記者: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常紀文:目前,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一些體制改革還在探索中,建立統一行使職責的體制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另外,清理各部門的交叉職責、修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職責,也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對於統一行使職責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應當有足夠的耐心。隨著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措施的穩步推進,將有助於自然資源產權統一管理、生態環境有效監管和國土空間有序管控的治理大格局初步形成。

《 人民日報 》( 2017年10月24日 07 版)

(責編:王政淇、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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