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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栗子袋写“最好”被罚二十万的情法考量

李曙明

2016年03月25日09:59   来源:钱江晚报

原标题:栗子袋写“最好”被罚二十万的情法考量

  3月24日《钱江晚报》报道,因为糖炒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最”字违反广告法,对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罚款20万元。这一处罚引起不小的争议。

  包装袋上写着“最好”,不过,买栗子的会认为“最好”吗?会有人因为“最好”舍近求远到他这儿买栗子吗?其实,不要说外人,方林富本人也未必认可“最好”;是否因为“最好”的宣传而扩大了销量,恐怕更是一笔无从统计的“糊涂账”。难怪方林富感到委屈,说起被罚“带着哭腔”。

  但是,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处罚,并不以违法宣传产生后果为前提,其本身即具有可罚性。具体到这一事件,“最好”的宣传是否扩大了栗子销量,有关部门即使无法查清(当然,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那么,后果可作为裁量罚款数额的依据),也不妨碍对其处罚。如果早知道广告法禁止“最”字,方林富或许早不在纸袋上这么印了。这样看,他吃了不学法不懂法的亏。

  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有关部门的处罚在法律上站得住,而且,20万元是处罚的下限。虽然在听证会,方林富及代理人曾提出“自己的广告不能定义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抗辩意见,但广告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在包装袋上打广告受广告法规范,违反也就难逃处罚。

  “有关部门执法有据,当事人被处罚是法盲的悲剧”,如果我们将这一事件的结论停留在这一层面,未免有些肤浅。包括网上声音在内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包括电视广告在内,违反广告法行为比比皆是,有关部门为何只和一个小贩过不去;二是对一个小贩来说,20万的违法代价未免太大。第一种质疑不值一驳,其他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处理或是事实,但这并不否定这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正当性。

  值得一说的,是第二种质疑。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严格执法就谈不上“重罚”,只有有法必依才能遏制违法行为。有道理。但我想说的是,如果执法的结果是被处罚人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同情,那么,这样的执法就有反思的空间。支撑法律的基础,一个是理,一个是情。立法或执法有没有可能为这种特殊情况留一个“窗口”,既让当事人因违法付出代价,也让代价更符合公众认知,确有考量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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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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