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管理,日前,湖北省京山县公务员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管理的意见》。
《意见》规定,借用工作人员单位因编制有空缺,现有人员难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方可借用工作人员;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长借用时限的,须按程序重新审批,但不能超过1年。
《意见》还规定了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管理。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党(团)组织关系等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借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借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将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表现以书面形式送借用人员原单位,并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归档备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讯员 马中华 刘全利 周志红 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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