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落实法定劳动标准,是推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需要,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法定劳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一个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底线,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二是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指国家通过劳动标准立法,设定劳动关系法律安全底线,要求雇主在法定底线以上雇用员工,限制雇主滥用优势地位,以防止劳动关系强弱失衡可能带来的劳资冲突。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允许雇员组成工会,在雇员和雇主力量平衡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以达到提升法定劳动标准的目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法定劳动标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年来,劳动标准立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目前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定劳动标准,主要包括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标准是我国劳动用工的安全底线。
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主。只有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标准,才能保障劳动用工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忽视员工利益,片面追求本单位短期经济利益,不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标准,存在拖欠工资、拒发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违法等现象。【全文】
理论信息 |
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 |
——“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研讨会”述要 |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研讨会”近日在北京召开。与会者就农村改革30年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当前农村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化农村改革的目标和思路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如何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镇化、农村财政与金融体制改革、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乡村治理等提出了建议。
与会者认为,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起步的,农村改革是我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30年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带来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历史性变化,而且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更加突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应当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