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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破解難點問題

王 軍

2026年10月26日08: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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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首次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制定的五年規劃——《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十五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日前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文5000余字,共12項33條。規劃全面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堅持問題導向,以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為兩大支撐,致力於破除保護體系、保護機制、保護體制方面長期存在的觀念和制度壁壘,為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明確戰略目標,設定戰略框架,部署戰略任務。

  長期以來,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面對的問題與挑戰,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保護體系亟須完善。這個問題突出體現在文化遺產的分類與界定方面。目前歷史城鎮、街區、村落等活態聚落型遺產,獨具中國文化特色的人文與自然高度融合的文化景觀,尚未被作為遺產類型納入相關法律規定的受國家保護的物質遺存目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實行的是申報制而非普查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辦法尚未出台,相關規劃標准難以滿足應保盡保的要求,分片式保護與整體保護的矛盾突出。

  二是保護機制亟須建立。相關條例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多停留在物質性保護層面,缺乏對保護機制的規定﹔歷史形成的文化生態與社會結構的珍貴價值受到忽視﹔以保護之名行破壞之實的大規模征收房屋土地、外遷居民的拆真建假活動難以杜絕,文化傳承的主體——當地居民,被排除在外,地方文脈遭到割裂。

  三是保護體制亟須健全。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兩大保護體系,相關事權由多個部門分擔,分散式管理矛盾突出﹔相關法律法規存在部門化傾向,協同保護難以實現,由此造成的問題在活態聚落型遺產的保護工作中暴露得尤為充分,這類遺產是典型的“物質+非物質”要素完整類型,卻在遺產的認定與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見物不見人、重實體不重空間格局的情況,街巷肌理不被作為遺產類型對待,推土機可以輕易成片推倒老城老街,不受遺產保護政策約束。

  以上問題是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長期面對的結構性問題,必須予以系統性、制度性解決。對此,規劃作出強力回應,基於對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深層理解,對保護實踐的經驗總結,將文化遺產保護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以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為發力點,提出創新性解決方案,呈現新時代文化遺產保護的宏偉藍圖。

  ——在保護體系方面,規劃將構建文化遺產大保護格局作為主要目標,提出加強歷史上的都城、府城、州城、縣城等古城整體性、系統性保護﹔在城鄉建設中落實“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的文物保護前置要求﹔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預原則﹔動態增補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埋藏區﹔強化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法制保障﹔以全國文物普查、老城區及其歷史街區專項調查成果為基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核定公布﹔加強對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老街區、老村鎮的調查和保護﹔整體保護傳統格局、空間肌理、歷史風貌、街巷體系、建筑遺存、文化生態、景觀環境﹔完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名城等保護規劃編制標准﹔統籌劃定歷史文化保護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促進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協同保護,加大文化景觀、古樹名木保護力度。

  以上任務安排,及時修補了保護體系的短板與缺項。歷史城鎮、街區、村落等活態聚落型遺產和文化景觀被列為重要的保護對象﹔長期被忽視的傳統格局、空間肌理、街巷體系、文化生態被納入保護范圍﹔對歷史城鎮、街區、村落的保護不再是申報式的被動保護,而是主動作為的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辦法可望出台,大拆大建行為將受到法律與政策約束。

  ——在保護機制方面,規劃明確提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有效保護和活態傳承﹔採用微改造方式,開展小規模、漸進式修繕,建立以居民為主體的保護實施機制﹔加強保護利用機制創新和經驗探索,促進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推進傳統村落特色保護區建設,發揮村規民約作用,因地制宜推動活化利用﹔嚴禁借保護之名行造假之實﹔防止重用輕保、重旅輕文、過度商業開發﹔推動文物修繕與非遺技藝相結合﹔推動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同保護。

  規劃以濃墨重彩書寫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文化遺產保護機制,明確要求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建立以居民為主體、發揮村規民約作用的保護實施機制,這就從制度上排除了大規模外遷居民的改造活動。規劃關於協同保護的表述,體現了將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協同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理念,與非遺技藝相結合將為保護工作提供理論指引與實踐路徑,助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

  ——在保護體制方面,規劃站在國家戰略層面設定統一監管的制度框架,明確中央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承擔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的總職責,中央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推動、組織實施的執行責任,強化黨委統一領導、宣傳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履職盡責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格局。中央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圍繞規劃的目標任務、重大工程進展組織實施評估,評估報告報中央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以上頂層制度設計是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部門化、條塊化、分散化的管理模式將得到強力整合。

  為提升文化遺產治理能力和水平,規劃提出落實保護監管責任﹔建立文化遺產保護督察制度﹔強化對領導干部履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依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對單位和個人違法造成文物嚴重破壞或滅失的,嚴肅追究責任﹔支持媒體開展輿論監督。這意味著各級政府和官員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工作情況將過輿論監督關、審計關、督察關,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不再是政績考核中可有可無的事項,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將被精確鎖定,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

  規劃還對考古工作和文明歷史研究、可移動文物保護和博物館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教育科技人才支撐、文化遺產國際交流合作等提出具體任務,全面、系統、深入地回答了文化遺產為什麼保、保什麼、怎麼保的問題,標志著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理念與體系建設邁上新的高度,中華文脈之永續將得到更加強大的政策與制度保障。

  (作者為故宮博物院研究館員、中國紫禁城學會副會長)

  《 人民日報 》( 2026年10月26日 11 版)

(責編:王瀟瀟、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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