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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信托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問答)

本報記者 曲哲涵

2026年07月25日08:2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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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7月24日發布《關於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了離岸信托設立、存續、終止清算等環節的征稅規定。出台這一規定的背景是什麼?稅率有多少?如何繳納?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作出解答。

  依法征稅,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

  問:為什麼要對離岸信托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近年來,一些個人通過設立離岸信托進行財富代際傳承、跨境資產配置以及風險管理。由於離岸信托往往設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部分個人利用其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及逃避稅。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居民全球所得征稅的基本原則,公告明確了離岸信托設立、存續、終止清算等環節的征稅規定,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便於納稅人合規遵從﹔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穩定納稅人預期。

  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

  問:離岸信托設立、存續、終止環節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在設立環節,對於居民個人將公司股權、股票及房產等財產裝入離岸信托,以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對於非居民個人將上述類型財產裝入離岸信托,對其來源於境內的財產轉讓所得,以裝入財產的非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裝入財產由居民個人實際控制的,視為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由該居民個人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存續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以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對於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以獲得收益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實際分配給居民個人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由於合約到期等原因,部分離岸信托需要終止。公告規定:一是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以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全部信托財產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二是對於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以獲得分配財產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獲得信托財產的市場價值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三是對於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等情況,也明確了相應稅收清算處理的納稅規定。

  存續期間每年申報繳納

  問:離岸信托納稅人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離岸信托設立時,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需要繳納稅款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離岸信托存續期間,居民個人應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應繳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離岸信托終止時,納稅人應在終止清算完成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因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此外,對於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等情況,也應在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問:發布前已設立的離岸信托,個人尚未繳納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對離岸信托設立環節的未繳稅款,原則上征收3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的個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稅﹔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延長追繳年限。對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環節未繳稅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計算后,全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稅。納稅人應在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繳納上述稅款。逾期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予以處理。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25日 02 版)

(責編:任佳暉、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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