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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調節性電源作用發揮

兩部門發文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

2026年02月01日08:3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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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31日電  (記者劉志強、丁怡婷)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對現行煤電、氣電、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機制進行了完善,並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建立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我國新能源大規模發展,已成為第一大裝機電源類型。但新能源隨機性、波動性強,必須配套建設一定規模的調節性電源。“十四五”時期,國家陸續建立煤電、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機制,部分省份探索建立了氣電、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機制。通過制度性安排,推動相關電源頂峰時發電保供、平時為新能源讓路,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平穩運行,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

  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發展,現行容量電價機制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部分地區煤電發電小時數快速下降,現行容量電價水平保障力度出現不足苗頭﹔二是現行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機制對企業成本約束不足,不利於抽水蓄能項目科學合理布局、降本增效、有序發展﹔三是各地氣電、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機制原則不統一,不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對此,通知提出,各地結合實際提高煤電容量電價標准,可參照煤電建立氣電容量電價機制﹔對近年新開工的抽水蓄能電站,按照彌補平均成本的原則制定當地統一的容量電價﹔建立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機制,結合放電時長和頂峰時貢獻等因素確定容量電價標准。

  通知明確,各地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有序建立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對機組可靠容量根據頂峰能力按統一原則進行補償,公平反映不同機組對電力系統頂峰貢獻。這將有利於促進不同技術類型公平競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也是成熟電力市場通行做法。

  據了解,政策出台后,對居民、農業用戶電價水平沒有影響,仍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對於工商業用戶,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完善后,調節性電源需要通過電能量市場回收的成本下降、通過容量電價回收的成本上升,“一升一降”形成對沖,對工商業用戶的購電成本影響不大。同時,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有利於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更好保障用戶用電需求。

  《 人民日報 》( 2026年02月01日 02 版)

(責編:王先進、黃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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