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2016年12月15日08:27 来源:京华时报
公车私用不仅会造成公车本身的耗损,一些无良的公车私用者还可能在发生事故后,以办公事为由将事故责任转嫁给公家,最终由纳税人买单。
6年前,公务员何健勇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赔偿38万元,但这38万元竟然是他担任法人代表的一家镇属企业垫付的,其中约21万元一直未归还。而且,何健勇当时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升了官。直到事发两年后,何健勇才受到调查,此后经历一审2年徒刑,再审11年徒刑,发回重审恢复2年徒刑的“大起大落”,至今没有定论。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何以历经6年没定论?这首先在于当地公安机关相关领导的包庇、隐瞒。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何健勇在交通事故中,撞死一人并负主要责任,即便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发现后必须立案,而且不能偷偷销案。然而,直到事发两年后,何健勇才被刑拘,个中原因竟只是主管此案的原副局长于广辉“接到某领导的电话,让他关注一下此案”。目前,于广辉已因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责,可背后的某领导究竟是谁,仍不得而知。就因为“领导”的一句话,当地公安把铁案办成悬案,乃至差点成为无头案,这显然存在制度性漏洞,必须深究。
除了交通肇事外,何健勇还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贪污罪主要是指他用公款为交通肇事买单。可是,案件到了法院后,为何又历经那么长时间?这是因为案件经历了一审、一审法院的主动再审、二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等多重审判与纠错程序。案件百般周折,原因正在于检法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对本案是否构成贪污罪存在分歧。而其中最根本的分歧在于,何健勇使用公车是办公事还是私事。
严格说来,公款为车祸买单并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交通肇事在本质上是一种过失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何健勇是在办公事,只要他并非故意将人撞死,就应由单位买单。若是公车私用,却用公款买单,则构成贪污罪。
目前,该案已进入第二次二审,希望当地法院能综合考虑何健勇所在单位的公车管理规定、用车时间、公款支出程序等因素,全面查明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为案件画上一个公正圆满的句号。实际上,这起事件也再一次为各地公车管理提了个醒。
公车私用不仅会造成公车本身的耗损,一些无良的公车私用者还可能在发生事故后,以办公事为由将事故责任转嫁给公家,最终由纳税人买单。可见,如果不建立起严格的公车管理、事项备案制度,一些占公家小便宜的仓鼠很可能变异成吞噬国家资源的硕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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