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保护干部不能止于“澄清是非”

季伟

2016年03月24日15:5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我也曾想过打‘退堂鼓’,但想到有组织撑腰,便放下了思想包袱,干事更有底气了。”3月21日,谈起纪委为其澄清是非一事,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供销社主任郑廷远感慨颇深。(《中国纪检监察报》,3月23日)

既要让违纪违规的干部得到应有的惩处,又要让守纪守法的干部得到切实的保护,这不仅是纪检监察的职责,更是各级组织的“家务事”。据报道,在去年,四川省共为5425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有效地保护了被错告诬告的干部,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此举值得点赞。

但笔者认为,对被错告诬告的干部,在保护措施上不能止于“澄清是非”。“澄清是非”是最起码的“规定动作”,对于被诬告的干部来说,虽然这一点非常重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今后再被诬告的可能。因为举报的主动权在举报者手中,被举报的干部处于被动地位,“澄清是非”也是被动接招而已。那么,如何让举报者合理、合法发声,更是一道现实考题。

虽然举报者限于身份、地位、职业等诸多方面条件的限制,无法对被举报者的违纪违规行为掌握得一清二楚,所以举报证据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瑕疵和纰漏。但举报者不能以此为借口,肆意地举报来举报去,或者为了一己之私利,今天陷害这个,明天诽谤那个,这不仅影响了干部正常的工作,也干扰了纪检部门的正常办案。须知,扬善还需惩恶,对于恶意诬告陷害干部者,还应该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这样才能达到扬善的效果,才能让有“善心”干部得到更好地保护。

但对于恶意举报他人如何来判定,在定性上确实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既要“从宽”也要“从严”。从宽,就是只要举报者提供了与举报内容有关联,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的资料和证据,那么,就不能认为其是在恶意诬告,否则不有利于激发广大群众勇于揭发身边腐败的积极性。从严,就是对那些无中生有,擅自编造或者伪造虚假证据来诬告他人的,一定要举起法律利剑来严肃问责。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四十三条中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对诬告陷害者,法律早就有明文规定要予以严厉打击。

而此次在四川被澄清的5425名党员干部中,有没有恶意诬告陷害,有没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存在,还不得而知。按常理来推断,这么多干部被澄清了是非,不可能全是错告,有可能还有诬告陷害甚至是诽谤。那么,将诬告陷害者送上法庭,各级组织和纪检部门也要向处理违纪违规干部那样,绝不能手软、绝不能姑息迁就。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