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对于理性的被告人来说,通过认罪协商机制,可以预见较大的诉讼风险,预知司法判决的结果,打消不认罪就不被处罚的侥幸心理
在办理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并签署认罪协商承诺书,检察官提起公诉时,不仅将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而且还将提出比同类犯罪行为正常量刑建议减轻10%至20%幅度的建议。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认罪协商机制(2月14日《法制日报》)。
认罪协商就是在法院对被告人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确保审判朝着预期的目的顺利进行。
毋庸置疑,推行认罪协商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及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地认罪,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推行认罪协商机制,彰显了司法理性。
认罪协商机制有利于及时准确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犯罪的及时有效惩治,须以查明犯罪事实为基础。认罪协商机制的突出作用,在于通过被告人的主动认罪,减轻控方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同时法官也不再会为求证被告人是否犯罪而劳神费力,可以直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表态对其定罪量刑。尤其是对于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控方可以通过认罪协商机制,让个别被告人成为指控其他被告人的证人,有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认罪协商既能达到及时惩治犯罪的目的,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这对及时惩治犯罪、缓解当前司法工作中案多人少而导致的效率低下的困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认罪协商机制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在认罪协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处分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既可以作无罪答辩以获取无罪判决的机会,也可以作有罪答辩,以尽快结束诉讼并争取到较轻的处罚。由此不难看出,认罪协商机制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彰显了诉讼的民主性,无疑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平正义。同时,认罪协商机制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念而设立,被告人是否犯罪,需要得到其本人的自愿认可。没有被告人本人对犯罪的自愿认可,则不能对其定罪量刑,除非有完整的证据链固定犯罪事实。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控方和审判方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更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认罪协商机制还有利于增强司法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能够促进罪犯的自觉改造。对于理性的被告人来说,通过认罪协商机制,可以预见较大的诉讼风险,预知司法判决的结果,打消不认罪就不被处罚的侥幸心理,从而以自愿认罪的态度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由于增强了判决结果的预见性,也就从根本上克服了正规刑事审判所产生的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罪犯自觉接受刑罚处罚安心改造亦有了最大的可能性,更有利于服判息诉。
由是观之,认罪协商机制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仅控方和审判方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罚,实现了控辩双方和审判方的共赢,这是司法理性的回归,值得推行。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制度改革,认罪协商还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