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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超期不发救灾补助款”的土政策必须警惕

士心

2016年01月22日10: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有句名言叫“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平时亲友邻里之间,谁有个三灾八难,大家都会或多或少出手援助。如果遇到大灾,党和政府更不会坐视不管,必定伸出援手,拨款送物,帮灾民重建家园。

不过,1月21日媒体的一则报道,却颠覆了这一常识:2013年7月,陕西延安发生百年一遇持续强降雨灾害,40多人死亡,150多万人受灾。8月,陕西省出台意见,对暴雨灾害中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群众,每户将发放3万元重建补贴。两年多时间过去,延安市志丹县永宁镇群众反映,部分人至今未领到灾后重建补助款。镇党委书记回应,是因为他们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建。

当年9月30日永宁镇与村民签订的“自建房屋协议”,确实有这么一条:村民“必须在2013年9月29日动工修建,于10月底完成主体建设,11月15日前实现入住。在修建完成经甲方验收、县上验收合格后,可享受灾后重建补助”,否则即视为“自动放弃补助,不予享受灾后重建相关补助政策”。对此,村民一方称,自己一直在按照协议规定进行,且已在当年10月入住新房。

且不论谁真谁假,即便真是施工超期,就不该给补助了吗?细看当时省里文件,还有灾后重建有关报道,省里的意图,是要赶在入冬前,让受灾群众住进新房,“确保群众安全过冬”。因此要求分散安置的住房,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工”,其他修缮的房屋,也“应在入冬前完成”,没有不按期完成就不补助的条款。显然,上级规定完成时限,重点是约束地方政府,保证在入冬前解决好群众住房问题,而不是以此克扣群众的重建补助。镇里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把时限生生向前提了一个半月,让群众在短短一个半月完成建房,甚至签约时间晚于动工日期,等于签约后马上开工都来不及,还把这一时限,变成能否享受补助的筹码,不言而喻是把好经念歪了的“土政策”。

灾后重建本不易,灾民短时间内还要筹款、备料、寻找人手,困难可想而知。延安市领导在志丹县视察时也承认,“建筑材料、技术人员等”是“制约进度方面的主要矛盾”,所以还强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用好用活灾后重建政策,充分体现平衡、公平原则,让受灾群众得到应有的实惠”!

延安是党的群众路线得以确立的地方。而志丹县的得名,是源于陕甘边根据地创始人之一的刘志丹。刘志丹有许多与做好群众工作有关的名言。比如:“我们办事一要方向对,二要合情合理,民众最讲这后一条”。正因为他善于做群众工作,办事“合情合理”,重视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得到了群众的衷心拥护,陕甘边根据地很快形成,也才有了党自此发展壮大的“红色圣地”。毛泽东同志称赞他是“群众领袖”,周恩来同志称他是“人民英雄”。1936年刘志丹牺牲后,中央决定将保安县改为志丹县。

时至今日,在本该弘扬刘志丹所创优良传统和党的群众路线的诞生地,出现上述不“合情合理”的怪事,很值得深思,也让人忧虑。试想,群众遇到大灾,党政部门不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而是按着眼睛向上的惯性,片面去赶上级要求的工期,甚至以取消补助为要挟,生生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变成了受灾群众的负担和反感,这能不让人警惕吗?群众领不到补助款,镇里据说只打了报告申请,因县里没有批复,就不了了之,眼看着受灾群众一无所得,还振振有辞地指责群众没按协议办事。或许出现这种事,并不全是永宁镇的责任,但不管怎样,出现这样的事情,绝对不应该,“施工超期就不发补助”的土政策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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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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