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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立“明规矩”,才能破“潜规则”

士心

2016年01月14日09:1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继去年纪委全会重要讲话中强调“讲规矩”,又提出“立‘明规矩’、破‘潜规则’”,指出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这大大深化了守纪律讲规矩的内涵。

何谓规矩?“规矩”的原意,本是指用来校正圆形、方形的两种有形的工具。后多用来比喻标准、法度。规矩主要包括成文与不成文两种。有写成条文的规则,有仅存于人心中的老例。以党的规矩而言,有成文的党章党规以及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等,即党纪国法;也有不成文的优良传统与工作惯例、政治标准等。成文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按党的要求,也应对党员干部有约束力,需要自觉遵循。

然而勿庸讳言,在现实官场上,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对成文的党纪国法还心有忌惮,只要未写成条文,规矩就有了可硬可软、可白可黑的复杂内涵。既可以任意曲解,也可以随意打破。即使有些人张口闭口“按规矩来”,或说别人“不懂规矩”,也并非指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好的工作惯例,实质上说的是端不上台面的“潜规则”,彻底混淆了党的规矩与“潜规则”的界限。

比如开会议事的“潜规则”就是,“一把手”定了调,其他人就不能唱反调;干部晋升的“潜规则”就是,干不干事不重要,领导青睐或熬到资历更重要;考评的“潜规则”就是,“自我批评摆成绩、相互批评提希望”,等等。谁不按这些“潜规则”来,就被视为“不懂规矩”。相沿成习,有人甚至忘了真正的规矩是什么,甚至明文载入党纪的规矩,也被视若无物。

规矩只要不成文,就有沦为“潜规则”的风险。个别人就能以“规矩”之名,行“潜规则”之实。所以提出“明规矩”意义重大。历史上有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的故事,就是把刑律条文明确公之于众,让旧贵族无法随意剥夺百姓,成就了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党的规矩也是这样,只有尽可能明确,才能做到凡党政事项,或有法可依,或有规可循,减少空白和模糊地带。没有成文的规矩,或者有而不细,不具可操作性,就会有五花八门、随心所欲的“潜规则”,来添补空缺。

故笔者理解,所谓立“明规矩”的“明”,应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确。比如会议怎么开、干部怎么选、政绩怎么评价、批评与自我批评怎么搞等等,各地各部门都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的条文与程序。不能一个领导一个“规矩”,一个领导一个搞法,随意变来变去。二是公开。国法公开,党的规矩也要公开,供广大党员和社会监督。有没有规矩,规矩定得合不合理,公开出来让大家评。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秘密宣誓、地下联系很必要,成为执政党以后,就应遵循“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把党的规矩摆在明面。

所谓立“明规矩”的“立”,也应是两层含义。一是订立。只要是需规矩约束的环节,就要订立成文的规矩,变成刚性纪律。或是有成文的纪律但具体条文不够细致的,也要细化完善。要像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那样,“不厌其细”。二是树立。确定了的规矩就要严格执行,树立规矩的尊严。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规矩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不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不因人而异、不因事有别,执行规矩不得变通、不搞特殊,让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唯有立“明规矩”,才能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就能把“讲规矩”由对党员干部的个人要求,逐步深化为对党政组织机构的程序性规范,不管你有无自觉性,都不得不认真遵循。立“明规矩”,才能切实贯彻总书记提出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通过健全纪律规定、规范运作程序、强化各方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不断挤压“潜规则”存在的空间和土壤,逐步改善政治生态,把依规治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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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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