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长江日报:掏鸟判10年 实现了正义吗?

付小为

2015年12月04日08:41   来源:长江日报

原标题:掏鸟判10年 实现了正义吗?

这几天,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该院对闫某和王某掏鸟窝抓16只燕隼出售一案,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分别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其中闫某是一位大学生。

外界普遍认为,为16只鸟付出10年人身自由的代价实在太高了。有网友甚至质疑表示,“人不如鸟”。

或考虑到此案在舆论场掀起的不同声音,据悉,河南省高院已介入该案。而辉县市人民法院前日就量刑作出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负责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多处证据证明二人主观明知燕隼的珍稀性,且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还不止一次实施该行为。简单来说,该案裁量上无可置喙。这一观点也确实得到了一些法律从业者的支持。

此次捕售燕隼一案,与近年来成为社会焦点的其他案件相类似,争议的焦点多不在事实和相关证据是否严谨确凿,而在最终具体量刑是否得当。一方面,这些案件从法专业的角度来看,几乎找不到破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紧扣对应法条,程序上充分正当;另一方面,即便符合了法的正义性,但在大多数人眼里,这些判例与社会大众对正义的理解未必一致。

即使燕隼为国家二级动物,有证据显示二人确在明知故意的情形下掏鸟窝并将其出售,更多的非专业人士从朴素的正义观出发,还是无法认同10年徒刑的判决结果,特别当判决降临在两个年轻人身上时,这种不认同更是强烈。这样的不认同,对此前因生活所迫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的农民也有过。同样的争议发生在另一些案件里,则可能是量刑过轻之虞,例如,某个三五年徒刑的性侵幼女案或涉案数额巨大却未必重判的经济案件。尤其当人们不自觉地将两类判例的量刑加以对比,这种社会正义观与司法判例下的正义间的“落差”便愈显强烈。

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实然与应然的讨论,进而有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套立法系统的建立。无论是法学理论发展,还是现代司法制度这套国家正义体系的建立,都是为了尽可能地接近正义、接近真相。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法专业的立法、程序,还是社会正义观,是相通的。

然而,当法专业越来越专门化地独立,形成特定的从业群体,包括国家、行业的法律系统后,有了这样的趋势,即专业的正义认知成为了唯一的,或者说“正确”的正义认知。

从燕隼案可以明显看到,对于社会的质疑声,有律师支招,要加强普法教育。似乎社会就量刑会否过重的讨论当然地不值一提。实际上,哪怕从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出发,判以10年徒刑为情节严重情形下的最高刑,闫某和王某的犯罪事实,有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并不是不可讨论。

事实上,平衡和考虑社会正义认知,本身也当是作出法律判例的一部分。在判例法国家,所谓法官的自由心证,即法的专业性和法官作为个体的人,对具体案件的或专业性或社会性的认知判断,许多判例的论理是法理和情理的结合,曾有美国大法官甚至在判例中回忆自己童年泥潭里打滚的心情,类比案件中的当事者,以作出恰当不失人情的正义认定。而这些,在司法改革将审判中心主义放在重要位置的当下,其实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朱书缘)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