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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十三五”根治“视法院为政府工作部门”顽症

士心

2015年11月04日08:3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3日,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公布。其中在“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中,有引人注目的两句话:“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

似乎是与此呼应,2日下午,最高法负责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报告,总结“十二五”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其中提到:“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仍然公开插手行政案件,少数地区规定如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即对相关法院考核扣分”“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工作。”

这两则新闻,反映出依法治国目标与现实之间的不小反差。从目标角度讲,“十三五”规划重申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法治的核心理念是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尊重法律权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从而促进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而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方式,就是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人民自由权利、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公正的审判,法治无从谈起。

然而在现实中,法院审判工作常常受到多方干扰,司法公正常常难以体现。不仅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行政审判,会受到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的公开插手,即使与行政机关无直接关系的各类案件的审理,也常常受到权力之手或明或暗的操纵。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却往往“说起来很美”,却无法真正落地。

首先法院受制于地方,主官由当地人大产生、人事、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手中,有的还要受当地考核,不想被视为政府部门也难,法院被迫承担“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以及有纠纷时充当“地方保护主义”工具,也就在“情理”之中。也因此会出现今年6月四川一法官因家人与县政府就拆迁问题未达成协议,法院党组就对他停职的怪事。同时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的体制,决定了主审法官往往没有案件最终决定权,所谓独立审判纯属侈谈。

独立审判是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所在。当司法受到权力的肆意干预与腐蚀浸染,势必有人打“权力官司”“人情官司”“金钱官司”,会让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甚至对法律失去尊重和信仰。这也是许多人有事“找政府不找法院”,不相信通过法律能讨回公道,宁肯上访闹访的重要原因。

有这样的反差,要在未来短短五年时间内,达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目标,可谓任重道远。除了按规划建议所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更要按照规划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司法规律,促进司法公正”。

目前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关键点,应是确保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一方面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另方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上下功夫。比如可尝试将法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脱离法院地方化。与公安机关搞侦查最好对当地情况熟悉不同,法院审判依据的是法律与呈堂证据,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不但不会影响审判效率,还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调配与运用,避免因案件数量不同忙闲不均。其次是逐渐去除法院行政化。如建立法定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奖惩福利制度以及法官终身制等,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人大可以对法院工作进行审核、检查、质询以及对个别徇私枉法的法官进行弹劾,最重要的是确保审判程序向社会公开,以恢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让法院的审判工作真正为法治中国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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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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