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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议大政方针不是小节

袁艳

2015年10月24日15:44   来源:浙江日报

如果你觉得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妄加议论无伤大雅,不过是过过嘴瘾的小事,那就大错特错了。

10月21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列出的“负面清单”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内容,引来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

此次修订的内容十分具有针对性,对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在党性修养、纪律规矩方面暴露的突出问题,一一亮剑。不难发现,近年来个别党员甚至领导干部,或阳奉阴违、妄议中央,对中央决策不贯彻、不执行;或为了吸引眼球、哗众取宠,显示自己所谓的水平和能耐,在网络媒体、论坛或者微博、微信上公开发布否定、歪曲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而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这些错误思想和言论,非但不坚定立场、理性判断,不旗帜鲜明地批评、纠正,反而转发扩散,造成恶劣影响。这些言行,都与一名合格党员的基本党性要求严重冲突。

《党章》明确规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等,都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讲纪律、守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核心是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有的党员干部以“发扬民主”为由,随意发表、散布与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这是一种错误行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正确实行集中。

《党章》在党员权利中指明,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表明,发扬党内民主,一直是党的优良传统;相关制度规定上,也在党内为党员发表意见、建议充分保留了通道。大政方针的制定过程,都是经过民主讨论、集体研究决定,从国家发展大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身为党员干部首先必须坚决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要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

言为心声、行为心表。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表面看是管不住嘴的小节,其实反映的是思想不端正、政治立场不坚定、党性修养缺失、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薄弱等根本问题。此次,条例明确划出党员在言行上不可触碰的底线,是对党员干部的严肃警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绝不能犯自由主义错误,更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面对各种错误言论,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肃清混淆视听的舆论“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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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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